一、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情况买主可拒绝收房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拒绝收房:
一是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若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隐患,买主有权拒绝收房。
二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例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安全;或者房屋存在严重渗漏、墙体裂缝等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主可拒收。
三是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若开发商未经买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等设计内容,买主可拒绝接收房屋。
四是开发商未提供相关文件。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若缺少这些文件,买主可拒绝收房。
五是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超出约定范围,买主可依法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如何调整
在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调整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一是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认定。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一般认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认定为过低。
二是调整的方式。若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请求调整,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调整,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要证明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过低的一方,则需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
总之,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调整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其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买卖中什么情况下要双倍赔偿
在商品房买卖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双倍赔偿: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使其面临房屋产权风险。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所谓的“一房二卖”,这会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房屋所有权。
三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的这种欺诈行为使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可能因此无效。
四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抵押房屋,后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和纠纷。
五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同样属于欺诈行为,会给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形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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