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无效和解除
1、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如下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1、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限购资格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限购资格的借名买房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满足上述合同无效的第四种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2、违反地方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各地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一般会出台一些限购政策,违反地方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第四种情况。同时,由于限购政策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况及其他情况。故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三、借名买房合同能解除吗?合同解除之后房屋所有权归谁?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在有效的情况下,如果违反当地限购政策,属于本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可以援引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第五种情形主张解除合同。
由于借名人依据地方限购政策并不具有买房资格,所以合同解除后,借名人也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故房屋只能归名义人所有,但合同解除后,借名人可以要求名义人返还买房支付的款项和利息,以及赔偿相关的损失,如果名义人有违约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名义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
这是一个争议的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
1、有权处分说
该说认为,为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形式上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即使违背借名登记合同之约定,仍属有权处分,无需再考虑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另外,借名人既然选择将自己购买房屋登记于其他人名义,故应承担房屋被无权处分的风险。
2、无权处分说
该说认为,登记名义人虽为形式上所有权,但真正所有权人仍属借名人,故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能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应视其是否知道借名登记关系,如知情,则无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反之,则适用善意取得,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实际登记人出卖该不动产虽属有权处分,但在买受人恶意之情形,则按照无权处分处理。
目前,无权处分说占上风,一般认为名义人无权处分其名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