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的管理原则,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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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186篇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公司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程序,避免合同漏洞,防止合同陷阱及合同欺诈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签订购销、网络接入及服务、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合资、合作、广告发布、技术开发、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标的额巨大,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许可、合作、合资、重大工程施工等合同以及合同标的额超过如下标准的合同:
非业务类:10万元以上(非业务类合同指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所有合同,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业务类:10万元以上(业务类合同指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
第一条 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总经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特指包括在公司各部门年度计划内、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特指合同标的额属于重大合同范畴内的、在公司各部门年度计划外的合同。
第五条 对于单项购买合同标的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必须采用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合同的洽谈由招投标委员会全权负责。公司常设招投标委员会,招投标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组织和监管各项招投标(议标)事宜,招投标委员会将根据每次招投标项目的情况,决定招投标的方式,并委派专人组成招投标小组负责实施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小组向招投标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招投标委员会的监管。招投标的结果由招投标委员会以多数通过方式决定。
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审批权分为三级,即:总经理级、副总经理级及部门经理级。总经理为公司合同最高审查责任人,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向副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向部门经理授权,其授权如下:
总经理级 | 副总经理级 | 部门经理级 |
公司合同最高审查权 | 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 | 由副总经理授权 |
注: 以上授权范围特指在公司各体系、各部门年度计划内之合同,对于年度计划外所产生的所有合同均需提请总经理批准。
业务类合同及工程施工类合同(指使用公司标准范本之业务类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很难量化,因此,其具体授权范围以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为准,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尽量使用国家有关机关公布的合同范本。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部门印章及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应用于业务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章应用于非业务合同。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管理。
第八条 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合同经办人员是否超越权限;
(二) 按公司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合同是否已获审查批准;
(三)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合同是否已获批准或办理了有关手续;
(四)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签约能力;
(五) 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六) 合同若有担保或抵押,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格、具有担保能力或抵押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第九条 重大合同和其它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其他合同各部门必须采用经律师审阅后的标准合同格式(如:宽带业务标准合同、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等),如对标准合同的重要内容有所修改,也必须经律师审阅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 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税务证、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二) 在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应遵守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 在各类合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条款中,应明确:“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XX区”、“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或物的交付、验收以及其他履行行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我方可在征求律师意见后,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未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我方应中止履行合同或及时解除合同,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前述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征求律师意见,共同提出补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以及履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约定或法定条件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征求律师意见,若原合同还有其他批准或审查机构,则还应取得原批准或审查机构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答复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我始终坚信:
管理就是走流程
没有规范流程,管理一切为零
★按流程来做 流程为各项工作提供程序化的流程 保证办事有指导
★用制度来管 制度为企业运行制定规范化的制度 保证事事有规范
★依方案去办 方案为相关人员拟定可参照的方案 保证工作有计划
★拿表格去用 表格为具体事项设计模板化的表格 保证执行有记录
合同管理办法
规范合同的评审、签署、履行、归档等管理程序,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和分支机构。
3.0职责3.1 总经办:批准或授权批准合同签订;负责合同用印。
3.2行政管理部:起草、制定格式化合同;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建档管理合同原件;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3.3财务中心:审查合同支付或结算条款的合理性、可行性;确定我方签约主体。
3.4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作方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归档所承办合同;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和履行情况负责。
4.0定义4.1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及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加盟商合同、采购合同、专项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债权债务担保合同等。
4.2租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员工宿舍、办公(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相关合同、协议。
4.3 加盟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商品销售、 区域经销、意向加盟等合同。
4.4 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促销品、OEM产品加工、其他产品等采购合同。
4.5专项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策划推广、广告、培训、招聘、通讯、运输、网络、顾问、委托代理等合同。
4.6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股权)买卖、赠与、借款、融资租赁、转让、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合同、投资并购等债权债务、投融资、担保类合同。
4.7格式化合同,是指由我公司事先单独预订好合同框架,提供给合作方协商确定文本内容的合同形式。
5.0管理办法5.1合同准备5.1.1 格式化合同制作
5.1.1.1行政管理部对属我方常用业务合同的,如加盟合同、商品销售合同、区域经销合同、意向加盟协议、产品加工合同、物流运输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提供格式化合同;
5.1.1.2 合同承办部门应要求及促成合作方签订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
5.1.1.3 合作方对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有异议的,可采用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文本;如无相应范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本公司承担,由业务部门与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共同起草。
5.1.2业务商谈
5.1.2.1合同立项:承办部门依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经审批人确认业务开展的必要性;
5.1.2.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组织招标;
5.1.2.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可参照附件三《合同承办部门审查项目及标准》):
1)合作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合作方为法人的,需查验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查验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项目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查验相关原件并提供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2)合作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产权归属、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3)合作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5.1.3合同文本准备
5.1.3.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1.3.2对非使用格式化合同的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与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确认合同文本后,再填写《合同审查表》(见附件四)进行审核;
5.1.3.3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准备并签署二份,其中合作方一份,另外一份在合作方盖章签字后与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统一编号存档并建立台帐。各部门若有特别需要,可与合作方签署多份,但须在合同中注明。
5.2合同审查及签订5.2.1承办人填制《合同审查表》(见附件四),并附合同草案、合作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5.2.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5.2.3业务审核:各中心(事业部)总监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负责。
5.2.4财务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支付条款的审查并负责;同时,确认我方签约主体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5.2.5法务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非格式化合同的审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资料的完整性等;如果格式化合同签署时未改变拟定条款,可不经法务审核。
5.2.6合同批准:
5.2.6.1对经常发生的业务合同,可由指定人员批准。具体详见附件二《合同审批权限》;
5.2.6.2经总经理授权的中心总监或有关人员可以签订合同。但授权人应将《总经理授权书》在合同审核时,送财务中心、行政管理部各一份。
5.2.7合同签订
5.2.7.1合同经批准人签批后,按《印章管理办法》规定,由印章保管人负责用印;
5.2.7.2合同签订必须要有我方和合作方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和签字日期;
5.2.7.3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或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骑缝章盖在全部合同内容及附件内容的侧面。
5.3合同履行5.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原则上不得实际履行。由于商场等合作方要求,必须先行支付直营店铺支付的房租等费用,且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5.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复印件。
5.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
5.4合同变更或解除5.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行政管理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5.2的相关规定办理。
5.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合作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行政管理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合作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合作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5.2的相关规定办理。
5.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作方或者及时取得合作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5.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5.4.5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5.5.1 合同合作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5.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通知合同签署人和行政管理部,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5.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行政管理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同行政管理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1合同期满且需办理续约的,合同承办单位或指定负责人必须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月提前办理续约手续。
5.6.2 续约的合同,如没有更改合同条款的,可不经行政管理部审核;如有更改合同条款的,合同承办部门需提前知会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进行法务审核。
5.6.3续约的合同原件除5.6.2条款及审批权限外,其他按新签合同程序进行管理。
5.7合同保管与借阅5.7.1 行政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并建立适时动态《合同台账》(见附件五)。对直营店铺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由合同承办人将合同原件寄回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归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三个月;其他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由合同承办人将合同原件寄回,归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一个月。
5.7.2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与借阅。
5.7.3 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信函、传真、票据、履约凭证等合同附属文件,由业务部门存档,在合同完全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与相关合同一起存档。
5.7.4 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原件的,应凭《合同借用申请单》(见附件六)经中心总监批准后向行政管理部法务人员办理借阅登记。
5.8管理要求5.8.1除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形外,公司所有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
5.8.2 除另有规定外,与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购合同除因即时现金交易性质不能订立书面合同外,单笔业务金额超过10000元或同笔连续业务金额超过10000元,须按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5.8.3 合同承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合同批准人的责任:
5.8.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5.8.3.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5.8.3.3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8.3.4遗失重要证据,不按时归档的。
5.8.4合同审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8.4.1延误审查时间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5.8.4.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5.8.4.3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查通过的;
5.8.4.4 违反5.3.1条款,未见到生效合同就同意支付合同款项的。
5.8.5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借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追究承办部门或借用人及其直接上级的责任:
5.8.5.1离职前未归档合同或未归还借用合同资料的;
5.8.5.2不按照拟定日期归还借用合同又未提前向行政管理部说明的。
6.0相关文件6.1正负激励管理办法
6.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6.3财物付款及报销管理制度
6.4档案管理办法
6.5印章管理办法
7.1合同管理流程图 见附件一
7.2合同审批权限一览表 见附件二
7.3合同承办部门审查项目及标准 见附件三
7.4合同审查表 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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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采用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经营者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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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一、合同协议业务流程合同协议编制审核流程
合同协议编制审核流程
合同协议订立控制流程
合同协议订立控制流程
流程设计
二、合同协议业务流程相关制度合同协议订立审批制度
合同协议订立审批制度
合同协议编制会审制度
合同协议编制会审制度
合同协议归口管理制度
合同协议归口管理制度
制度设计
三、合同协议业务风险合同协议经营风险
合同协议经营风险是企业在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等行为给企业造成的风险。
1.合同内容不完整,影响合同履行,致使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权利业务约定不明确,存在或然风险
2.合同协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3.合同条款不完善,加重企业责任或排除企业权利,不利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4.合同协议未经适当审核或越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合同协议合规风险
企业在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中的合规风险如下。
1.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或司法惩处
3.违反企业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合同不能通过内部批准,影响生产经营
4.合同协议条款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违约损失、舞弊、欺诈等风险
合同
四、拟写经济合同规范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单位或个人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过充分的协商,就有关内容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义务取得一致的意见后,逐条逐项地写出来,作为执行凭据的一种协议。经济合同一般由标题、订立合同的双方、立约条款、附件、结尾组成。
1.标题
经济合同的标题,应明确标出合同的性质,其后写上“合同”字样。也可以将产(商)品类别和合同的履行期写入标题。
2.订立合同的双方
在经济合同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要使用全称),然后用括号分称甲方、乙方、丙方等。
3.立约条款
立约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最重要部分,位于立约开始语下方。这部分必须写明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如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互相为对方做什么事情、共同做什么事情、做到什么程度、何时完成等。经济合同大体可以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或薪金等方面来写,各部分的撰写要求如下所示。
1.标的
撰写要求:
◎ 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标的在各种经济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不同,有物、有资金、有行为
◎ 经济合同的标的与任何物和行为一样,有一定的质和量的规定性
◎ 任何经济合同都必须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或标的行为的质量、数量作出规定
◎ 标的表达时要用语准确,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2.数最与质量
撰写要求:
◎ 数量是标的的具体指标,也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大小的尺码,所以必须订得具体、明确,数字要准,而且必须采用统一的公制单位计量
◎ 质量在合同中起到标的的保证作用。对标的质量的规定也必须明确、具体、规范
◎有些还要规定一定的验收办法,以免日后履行合同由于当事人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
3.价款或酬金
撰写要求:
◎ 价款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对方商品或接受对方劳务时所支付的货币数量
◎ 合同中应写清价款或酬金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方法和付款程序
◎ 若是与外国签订外贸合同,当须写明以何种货币计价和结算
◎ 凡有规定价格的,必须按国家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允许改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改定,但必须写明有关部门调整价格时的计价原则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撰写要求:
◎ 期限是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 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在地
◎ 方式是当事人以什么具体方法来履行义务
◎ 这些是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的必备条件,合同中应写得具体明确
◎ 当事人无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合同一般还应写上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履行义务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提前或迟延履行
5.违约责任
撰写要求:
◎ 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条款办事的行为
◎ 按《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者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中应写明各方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的结算、支付办法
文书文案
五、设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文书1.正式合同范本
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是企业在签订合同中使用的主要形式。签订书面合同便于合同双方履行、管理、监督合同的具体内容。这里以某企业购销合同范本为示例。
购销合同
2.合同补充协议
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是为了合同生效后,补充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以及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条款。
合同补充协议
3.合同变更协议书
为了弥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的条款,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条款,合同双方都有可能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因此,中小企业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事宜。
合同变更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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