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法,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灵然

工商企业登记法,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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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查询

因为工商登记是指对企业进行登记的过程,是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这是“准公司老板”老板比较关注的,也是很多外勤会计需要学习和掌握的。

很多做外勤会计的新人,刚开始做这方面工作真的有点懵,出错,效率低,常有发生。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份47页的PPT,包括完整的注册流程、注册材料准备、常见问题等内容,保姆级教程ppt,手把手教你掌握工商登记注册,特别适合外勤会计学习用!刷到的外勤会计都收藏了!附:外勤会计必备资料包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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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网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及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面向媒体集中解读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下称两个《规则》)有关内容,并就社会关注的企业名称规范等问题答记者问。

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当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总局制定下发了《通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总局也一直积极稳妥部署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批复多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今年4月,《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正式印发,进一步部署推进有关改革任务。近期印发的两个《规则》,着眼于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比对服务,是落实上述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

在答问环节,有关负责人和专家重点解读了《通知》和两个《规则》中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分析阐述了企业名称的禁限规定、相同相近情形以及相应处理方式。如《通知》中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驳回或纠正。两个《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如企业名称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表示,两个《规则》厘清了过去企业名称审核过程中一些相对模糊的规则,明确了企业名称审核的有关标准,提升了审核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牵住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同时,有助于提高企业名称申请的成功率,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设立企业,是一项便民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将按照两个《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并在今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也将逐步推进,最终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

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还就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工作、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服务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

事项名称

企业开办

适用范围

临沂高新区

事项内容

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权力来源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受理窗口

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窗口

决定机构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高新区税务局、临沂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心、临沂高新区民政卫生工办公室、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在全区范围内新成立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各类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2.公司章程(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全程电子化实名认证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5.住所承诺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提交相关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办理方式

1.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2.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申请渠道

区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容沂办市民云手机APP、“爱山东”APP、临沂审批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机、政银合作银行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商业综合体便民服务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1.申请对象窗口现场领取;2.邮递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1.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

电话:0539-8328114。

2.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临沂市高新区区人民法院;

地址:临沂高新区29号;

电话:0539-2658253。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科窗口

2.电话咨询:0539-7118123;

3.网上咨询:http://lyzwfw.sd.gov.cn/

4.电子邮件咨询:lygxqxzspfw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监督考核科

2.电话监督投诉:0539-7118085

3.网上监督投诉:http://lyzwfw.sd.gov.cn/

4.电子邮件监督投诉:lygxqxzspfwj@ly.shandong.cn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科窗口

(可乘坐公交车:乘K19、k68、k70、k80、k116、k117路公交车至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窗口

2.电话查询:0539-7118123;

3.网络查询:http://218.57.139.23:10010/psout/

其他说明


企业开办流程图


来源 | 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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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及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面向媒体集中解读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下称两个《规则》)有关内容,并就社会关注的企业名称规范等问题答记者问。

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当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总局制定下发了《通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总局也一直积极稳妥部署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批复多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今年4月,《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正式印发,进一步部署推进有关改革任务。近期印发的两个《规则》,着眼于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比对服务,是落实上述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

在答问环节,有关负责人和专家重点解读了《通知》和两个《规则》中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分析阐述了企业名称的禁限规定、相同相近情形以及相应处理方式。如《通知》中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驳回或纠正。两个《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如企业名称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表示,两个《规则》厘清了过去企业名称审核过程中一些相对模糊的规则,明确了企业名称审核的有关标准,提升了审核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牵住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同时,有助于提高企业名称申请的成功率,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设立企业,是一项便民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将按照两个《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并在今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也将逐步推进,最终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

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还就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工作、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服务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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