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案由有哪些,最高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全文

劳动纠纷 编辑:蒋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案由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案由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进而影响工伤认定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此时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程序确定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

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因自身违规操作受伤,用人单位可能主张不应认定为工伤,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职工的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等情形。

三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工伤认定争议。比如,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界定存在分歧,或者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等。

四是职工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争议。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等情况。

总之,工伤认定案由复杂多样,需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

二、最高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时“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等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还对工伤认定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最高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比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是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例如,对“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等属于“上下班途中”。

三是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标准,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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