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从哪年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在1951年开始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原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相关内容,它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后的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如今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等多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
二、工伤保险迟迟不赔付怎么办
如果工伤保险迟迟不赔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了解情况
1. 联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询问赔付延迟的原因。可能是材料缺失、审核流程未完成或者存在争议点等。例如,也许是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是对工伤认定的级别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核实。
2. 查看自身的理赔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确保已按照要求提供了完整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清单、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寻求帮助
1. 向单位反映情况。因为单位在工伤保险办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单位可以帮忙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协调。
2. 如果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沟通无果,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上级部门可能会介入调查,促使赔付流程正常进行。
3. 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通常是在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手段,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工伤保险赔付的条件。
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医疗救治相关待遇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伤残相关待遇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等。
2.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等。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四)工亡相关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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