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9号,工伤签了和解协议还能仲裁吗

劳动纠纷 编辑:薛涵

一、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对工伤认定相关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例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是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关键要素。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等。

四是规定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了工伤认定的司法尺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签了和解协议还能仲裁吗

工伤签了和解协议后能否仲裁,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若和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申请仲裁。因为双方已就工伤事宜达成一致并处理完毕,再申请仲裁缺乏合理依据。

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仍可申请仲裁。一是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并就工伤争议重新申请仲裁;二是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对劳动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可主张撤销协议后申请仲裁;三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等,此时协议无效,劳动者可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在认定工伤的主体方面,明确了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各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二,在工伤认定的情形上,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关键要素进行了细化解释。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其三,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如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

其四,在工伤认定程序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作出裁判。该司法解释对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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