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劳动部门可以认定工伤吗
县级劳动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县级劳动部门)通常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且该县级劳动部门被依法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那么其就有权对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决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些统筹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将工伤认定职权集中到市级劳动部门,或者在某些特定行业实行省级统筹时,工伤认定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但总体来说,在正常的分级管理体制下,县级劳动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二、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对劳动局有影响么
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通常对劳动局无直接不利影响。
工伤认定是劳动局依据相关法规和事实进行的专业判断。若单位提出异议试图推翻认定,这是其合法权利。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基于调查核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若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即便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难以改变正确的认定结果,不会对劳动局声誉或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反之,若工伤认定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问题,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促使纠正,这也是法制监督的正常体现,有助于劳动局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提升认定质量,从长远看利于劳动局更好履行职责。
总之,单位试图推翻工伤认定是正常法律程序的运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劳动局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能促进工伤认定工作更加严谨规范。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工伤认定书吗
做伤残鉴定是否需要工伤认定书,取决于具体的鉴定类型。
如果是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工伤认定书是必需的材料。工伤认定是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确认程序,只有经认定为工伤后,才会进入工伤伤残鉴定环节。工伤认定书能明确伤害性质及责任归属,是后续工伤伤残鉴定的基础和前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工伤认定书及相关医疗资料等,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准确评定。
若进行的是非工伤的伤残鉴定,例如因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等原因导致的伤残鉴定,则不需要工伤认定书。此类鉴定主要依据相关事故证明、病历资料等进行。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重要依据;在人身侵权案件里,相关侵权事实的证明材料等是关键。鉴定机构会综合这些材料和伤者实际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总之,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工伤认定书,其他非工伤类伤残鉴定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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