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款是社保局来的吗
工伤赔款并不完全由社保局承担。
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项目支付渠道有所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确实来自社保局。这些项目通常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而用人单位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以,工伤赔款并非全部由社保局支付,要根据具体赔偿项目和责任划分来确定支付主体。
二、工伤死亡赔偿后企业还需要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工伤死亡在按照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企业通常无需再额外赔偿,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企业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是对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障。职工因工伤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然而,若企业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就需由企业全部承担。此外,若企业存在一些过错行为,比如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工伤死亡等,职工家属还可依据侵权责任要求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有些赔偿项目不可重复获得,比如丧葬费用等。总之,在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且无其他过错的情形下,企业在工伤死亡赔偿后无需再赔偿;反之,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山东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实际治疗支出,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
(三)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分三个不同等级标准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等。
(五)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一定比例;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按山东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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