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鉴定后需要回证吗

劳动纠纷 编辑:邹汐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1.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包括身体各器官损伤后功能障碍情况等,例如肢体缺失、器官功能损害等情况的鉴定。

2. 这种鉴定会综合考虑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还有伤残后对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程度。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 针对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导致身体机能下降、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况进行鉴定。

2. 一般会依据疾病对身体机能损害的状况,包括身体各系统的功能状态,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受疾病影响后的功能情况,从而判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这会涉及到能否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是否具备从事其他工作的能力等方面的判断。

二、劳动仲裁鉴定后需要回证吗

劳动仲裁鉴定后是否需要回证要看具体情况。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有相关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等程序。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仲裁庭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或者对鉴定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这类似一种回应与证实的过程,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回证”表述)。如果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且双方无异议,通常不需要额外进行类似回证的特殊程序。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以查明事实、公正裁决为目的,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灵活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就鉴定情况做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补充等。

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1. 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等情况时,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例如肢体缺失、器官功能受损等情况,这有助于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 对于患职业病的职工,如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等情形,也在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内,依据鉴定结果给予相应补偿和保障措施。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身体状况可能无法适应原工作或任何工作,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这关系到职工能否提前退休、病退等情况的判定,以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获取。

劳动能力鉴定需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实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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