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六大禁忌
工伤认定有以下六大需要注意的“禁忌”:
一是忌未及时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及时申请可能导致职工权益受损,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是忌材料不全。申请工伤认定需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材料缺失会影响认定进程,甚至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忌虚假陈述。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编造事实等行为不仅会使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是忌错过调查配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开展调查,若用人单位或职工不配合,导致无法查清事实,将对认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是忌忽视时限。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超出期限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六是忌不了解认定标准。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标准不熟悉,可能导致本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被忽视或错误判断,从而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工伤认定标准和范围如下:
标准方面,需判断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工作相关。一般应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个要素考量。工作原因是核心,即因履行工作职责引发的伤害。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还涵盖加班、临时任务等特殊时段。工作场所不限于固定办公地点,因工作涉及的外出地点等也属于工作场所范畴。
范围上,包括多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的期限为多少天
工伤认定期限分不同主体情况。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可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工伤认定期限,旨在促使各方及时履行权利义务,保障工伤认定程序的有序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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