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可以咨询吗
周一至周五,拨打本地劳动社保局电话即可免费咨询劳动争议问题,如不知电话请拨114查号。
此外,还可拨打12333,这是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咨询热线,负责解答各类劳动保障政策疑问,接受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及电话和网上信访等事项。
同时,该热线还负责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指导各区县(市)12333工作。
收费方面,拨打12333仅需支付市话费。
服务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就业管理、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劳动标准、技能培训与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保障各项事务办理流程和机构查询。
查询功能包括单位缴费情况、人员基本信息、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记录、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等。
市民需凭社会保障号码或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二、有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认定调解协议效力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参与各方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达成的过程中,各相关方都需秉承真实意愿表达;最后,该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背任何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也不能损害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调解协议的有效性须以上述三点为基础,既要求参与者应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证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应得到保障,亦要求协议乃基于实体真实意之表达而非虚假承诺,同时,还需确保其内容不涉及到违法违规的情形。
若遇调解协议未能按约履行的情况,可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调解协议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其法律效率均获得了相应的认可。
三、兼职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兼职工作者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之要素,这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若兼职工作者已经与雇主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以上述这种劳动关系所必需满足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衡量,那么这位兼职工作者就可以被认定为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一个参与者。
然而,若兼职工作者与雇主之间只是建立了单纯的劳务关系抑或是私人雇佣关系,则此类情形便不应归类于劳动关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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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兼职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兼职属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