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公司被注销,员工应如何维权,公司被注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美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6日,张某至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10日,张某以公司考核要求与入职承诺的差异较大,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理罚款、欠发工资等情形为由离职。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贾某为公司股东,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注销工商登记。2019年6月6日,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贾某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张某向本院提交的工服照片、微信记录、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注销时的唯一股东贾某的陈述意见,张某与某公司确属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算,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欠付工资11609元,以及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4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13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贾某为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某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对涉案债务进行清算,张某要求被告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部分中小企业老板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就注销公司,或在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公司注销需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包括劳动争议当事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后可申请注销公司。由于未通知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被违法注销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程序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员工仲裁或诉讼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决议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的,员工可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员工以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予受理案件;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公司被注销后丧失法人资格,依法应变更诉讼主体,但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公司被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决定撤销案件,不再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公司被违法注销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公司被违法注销的,员工不能再以公司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以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给付或赔偿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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