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周某是甲化工厂的一名专职货车司机,专门负责运输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料。不久前,他按照工厂的要求驾车运送一批原料时,被查出超载。请问,对超载车辆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答疑
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4款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运输单位有第9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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