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劳动监察大队管吗
劳动监察大队对工伤赔偿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一)调查与责令改正方面
1. 劳动监察大队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工伤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正常获取工伤赔偿待遇等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进行调查。
2. 并且劳动监察大队能够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宜。
(二)协调处理方面
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关于工伤赔偿的纠纷。不过,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能主要侧重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纠正,而对于工伤赔偿具体数额等争议,如果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无法解决,工伤职工可能还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最终确定工伤赔偿的具体事宜。
二、工伤赔偿款用人单位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款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医疗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则需自行承担这一费用。
(四)伤残津贴(针对部分伤残等级情况)
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赔偿劳动局管吗
工伤赔偿由多个部门管理监督,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赔偿事务中起到重要的管理作用。
(一)工伤认定方面
1. 劳动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赔偿监督方面
劳动局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其在工伤赔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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