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童工罪名成立条件有哪些
雇佣童工罪名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雇佣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如果是家庭雇佣童工从事家务劳动等非经营性质的工作,不构成此罪。
2. 雇佣对象为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存在雇佣行为。即与童工建立劳动关系,安排童工从事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4. 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被雇佣者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雇佣。
需要注意的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法雇佣童工,不构成该罪名。
二、雇佣童工罪立案标准
雇佣童工罪已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替代。
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比如要求童工长时间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工作。二是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这些工作环境对未成年人身体有较大危险。三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只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不属于犯罪行为。
三、雇佣童工罪名成立条件有哪些规定
雇佣童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准确表述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其成立条件如下:
其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被雇佣者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雇佣其从事危重劳动。
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并且情节严重。比如雇佣多名童工长期从事上述危重劳动,或者因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其四,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利。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从事危重劳动会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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