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公司与员工双方进行维护,正常情况下,员工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其相应劳动报酬,这是和谐劳动关系的表现之一。但往往,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会有很多意外情形发生,比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了工伤,在后续处理工伤事宜时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如果员工受了工伤,但公司不给办理工伤,那么员工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发生工伤的话,公司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公司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未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话,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当员工发生了工伤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工伤事宜,由公司向社保部门进行申请认定工伤。当员工发现公司超过30日仍未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话,不要再去跟公司进行反复拉扯,正确做法是由自己本人或近亲属、工会向社保部门进行申请认定工伤,免的超出1年申请认定工伤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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