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人社部
人社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该标准是确定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程度的重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在鉴定过程中,需依据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按照相应标准对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器官损伤、劳动能力受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对于肢体损伤,会考量肢体缺失程度、关节活动功能等;对于职业病,则关注病情发展及对劳动者日常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
准确适用该标准,能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伤害后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失去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劳动功能障碍方面,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级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十级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
鉴定需依据医学检查结果、伤者实际身体状况、对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的影响等综合判断。一般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严谨、科学的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为劳动权益保障、赔偿等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三、劳动能力鉴定评判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进行评判。
对于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生活自理障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器官损伤按不同器官受损程度分级,如肢体缺失、脏器损伤等有明确对应级别。功能障碍则根据各类功能受损状况判断,例如肢体运动功能、语言功能等。医疗依赖分特殊医疗依赖和一般医疗依赖,特殊医疗依赖指需长期特殊治疗,一般医疗依赖指仍需定期复查等。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生活活动能力判定。
对于非工伤疾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也有相应标准。重点关注疾病对劳动者日常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以准确评估劳动能力受损状况,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后续安置提供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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