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装空调坠落致残!他这样操作,工伤赔偿后,又得1179620元!,装空调工人坠落是谁的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一佳

  侯律导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示进行工作行动,在工作当中受到人身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后

  期将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但有些特殊情况,牵涉到第三方,即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是因为第三方的责任原因导致;那么在获得

  工伤赔偿后,能否再次起诉第三方要求赔偿呢?通俗的说,就是基于单个损害后果能否主张两次赔偿?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向大家进行解析;

  事件概述

  朱某为某空调设备公司职员;朱某在被派往本市一处“在建工程”安装空调设备时,不慎跌落电梯井;

  电梯井底部距离跌落位置将近十米,朱某跌落后,造成颈脊髓损伤、截瘫,住院146天,花费医疗费

  305876.08元;

  后期,经过司法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为一级,终身护理一人;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项目后,朱

  某各项损失共计为1179620.08元;

  朱某所在公司对朱某伤情非常重视,积极主动为朱某办理了相关的工伤赔偿手续,并很快落实到位;

  朱某家人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认为:该“在建工程”电梯井部分施工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至少没有放置

  任何安全标识、没有加装任何安全维护隔板等,才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电梯安装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

  权责任;

  朱某家人将电梯安装企业三菱公司、“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宝地公司、“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缔一公司诉

  至法院,要求再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79620.08元;

  在诉讼过程中,三菱公司等被告极力推卸自身责任,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理由为:朱某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

  不应当因同个损害后果获得重复的两次赔偿!重复计算赔偿,有违民法“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最终,本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给出了确切裁判结果与明晰评断!

  (那么因为同一个损害后果,能否要求两次赔偿?法院将如何认定本类事故?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

  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

  题的答复》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

  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

  保险待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的答复可以明确获知:

  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伤亡,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人身伤亡原因,是第三人造成或者第三人有部分责任,可以向第三责任人主张

  赔偿;

  以上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性质赔偿可以同时主张,相互叠加,互不影响!

  法院裁判

  再审法院最终结论: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有权利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人身损害后果

  系第三方造成,劳动者有权利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权;

  即劳动者可以基于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工伤赔偿权利,同时可以基于侵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两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互不排斥;侵权之债是否成立,与被侵权人是否获

  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

  朱某诉请赔偿1179620.08元,计算方式合法,计算依据属实,应予支持;

  三菱公司作为电梯工程的承建方,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总

  赔偿额70%赔偿金;

  施工单位缔一公司,作为“在建工程”总施工方,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各工种施工人员均承担安全管理义

  务,其对朱某如何进入工程工地并不知情,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不当的责任,酌定承担总损失额20%赔偿金;

  建设单位宝地公司,虽将建设工程全部发包,但其应当尽到为各承包单位施工协调、安全管理的义务,宝

  地公司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酌定承担总损失额10%赔偿金;

  朱某作为施工人员,理应对工程工地安全状况了解,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与朱

  某受损状况,可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由电梯施工方、总施工方、建设单位承担了朱某各项损失共计1179620.08元的赔偿责任!

  侯律评析

  首先,如果在工作中受伤,要记得主张工伤赔偿,此为第一步;

  其次,如果受伤有其他因素造成,就要寻找责任主体,是否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也应当为人身损害后果

  的促成承担责任?

  最后,懂得合理利用法律知识,才能获取更大、更全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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