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仲裁是劳动仲裁吗
工伤仲裁属于劳动仲裁范畴。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而工伤纠纷涉及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此类争议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围绕劳动权益所产生的纠纷,符合劳动仲裁处理范围。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均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支付争议等,都在劳动仲裁处理范围内。所以,工伤仲裁属于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工地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工地工伤赔偿需按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是认定环节。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根据伤残情况而定。一般包含以下几类:
1.医疗费:实报实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伤残津贴: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等级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应津贴。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赔偿项目均由单位承担。
三、工伤残疾退休有补偿吗
工伤残疾退休是有相应补偿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因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休时主要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同样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退休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方面无额外与退休相关的特定补偿。不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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