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工伤事故如何申报,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哪些资料2025,海南省工伤保险政策

劳动纠纷 编辑:孔瑶仪

一、三亚工伤事故如何申报,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哪些资料2025,三亚工伤事故如何申报,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在三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三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有关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或门诊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及复印件等。如需要到市外就医,还需提前办理转诊异地申请手续。首次治疗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需提前办理旧病复发治疗申请手续。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前办理康复

法律分析

三亚工伤事故申报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三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那么在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 由三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九楼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出具的工伤(亡)认定书或视同工伤(亡)认定书;

2. 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或门诊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 如果需要直接拨入工伤职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需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因伤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前办理转诊异地申请手续;首次治疗后因伤情需要在本地继续治疗的,需提前办理旧病复发治疗申请手续;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前办理康复申请手续;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提前办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手续。上述手续所需表格均可在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相关意见,交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局领导审批。

拓展延伸

在三亚申报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办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伤认定,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如果您在三亚发生了工伤事故,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海南省工伤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6、住房公积金: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与五险不一样,严格说来应该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的总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社平公司的3倍。但现实中多数单位都只按照劳动者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和调整。常见为8%,单位和个人1:1等额供款。法律依据:《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期间,缴费人员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用于计算缴费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核发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仍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方案报批印发工作,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三、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00五年三月三日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公布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管理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公布施行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按规定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伤保险差别基准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在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

第二、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适用浮动费率的档次。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本级、市、县统筹(以下称统筹地区),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暂在本系统内实行统筹,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省级统筹。洋浦开发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本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四、佛山南海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2、《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5、《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十八条;

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8、《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9、《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佛社保〔2017〕81号)第十二条。

二、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审批条件如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申请资料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办理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已用于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业务,可提供复印件;属于老工伤的,须提供老工伤人员确认资料);(必选)

(三)《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必选)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次结论的,须提供全部鉴定结论;原件已用于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业务的,可提供复印件);(必选)

(五)《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原件)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六)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可选)

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4、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次变更的,均须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5、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必选)

(七)属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确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还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可选)

(八)申请办理先行支付的,还须提供《佛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资料:(可选)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选)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必选)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须提供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未经仲裁、诉讼的,须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必选)

(4)若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还须提供吊销或者撤销证明。(可选)

(九)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可选)

1、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2、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可选)

3、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选)(十)授权代理(委托)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可选)

(1)代理(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居民身份证的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

(2)通过公证部门公证的,须提供列明代理(委托)办理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签收等事项公证委托书原件;(可选)

(3)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须列明代理(委托)办理待遇申领和签收等事项)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五、厦门工伤医疗费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海口市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具体条件

海口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详情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康复费)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工伤情稳定,经工伤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7、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8、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9、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丧葬补助金)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10、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生活护理费)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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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三亚工伤保险,三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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