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发包人优势地位分析,工程介绍人往往与发包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报酬的获得有着天然保障。因此,鲜少有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支付工程中介报酬的情形。然而,当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较为激烈,对抗情绪严重,难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因此,合理的认定工程中介合同的效力,是消弭当事人冲突的关键,应审慎为之。
按照是否需经强制招投标程序,分为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和自愿招标建设工程,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即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与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自愿招标建设工程系私人住宅建设、民间和外商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等建设工程。
因强制招投标工程涉及公共属性或者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法律专门强制设置了一套公平竞争、开放透明的交易机制,鲜少有第三方通过居间服务主宰工程承包权走向的空间,因此,施工主体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才能获得工程的承包权。
而对于自愿招标建设工程,发包人大多属于私主体,其享有对工程的自由处分权,通过何种途径发包工程系权益的自我处分。若通过第三方中介服务的形式发包工程,可以进一步压缩工程成本,寻找更为优质的承包人,一举两得。可以说,自愿招标建设工程存在更多第三方主体从事中介服务的空间和优势。因此,介绍强制招投标工程的合同,应为无效;介绍属于自愿招标工程合同的,应为有效。
如今中介服务渐渐融入我们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新的关系使新的问题随之而来。我是合同方面的律师,如有合同领域的任何问题,欢迎向我咨询,我愿为您提供帮助,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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