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博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发包的工程名为某市滨河景观工程。甲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开始进场施工,该项目于2016年1月2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乙公司仍拖欠甲公司工程款478962.12元。

为了要回欠款,2018年8月22日乙分公司向公司总部提交了一份请款申请书,要求公司总部支付剩余款项。负责人秦某和张某在对账单上签字明确了涉案工程款项属实,该公司负责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分期分批支付完毕,但至今未支付。武汉合同律师作为甲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78962.1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只有原告二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王某、李某、何某,三人之间对案涉工程施工有明确的分工,现只有王某、李某主张权利,实际上是侵犯了何某的合法权利。虽然三人合伙后是由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但事后我公司知道其三人的合伙关系,故在王某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原来,2014年7月8日,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某某省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省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于2020年4月20日注销,注销前分公司负责人为秦某。再查明,王某、李某系合伙建设案涉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曾中、张超与案外人何某合伙承建案涉工程。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李某支付工程款余额478962.12元及利息。(利息以478962.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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