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欠款的主张
近年来,追要货款、工程款、房屋租金等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本就存有杠杆率过高、主体不规范、垫资等问题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尤多。而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工程欠款又成为了其中的突出问题。本文接下来将围绕工程欠款总结相关问题,并逐一做简要回答,供读者参考。
一、谁可以主张工程款?
通常而言主张工程欠款的主体是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了相关建设施工义务的一方。根据我国建设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主体一般是有相关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除了前述可以依据建设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的主体外,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主张欠付工程款。但为了严守合同的相对性,没有相关合同约定作为根据的“实际施工人”的具体范围受到限制,一般是指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主体在承包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如下落不明、面临破产)才可以依据此条直接主张工程欠款。
债权人一般可以向与其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争议工程完工后,有给付工程款义务的主体主张工程欠款。实践中通常是指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转包、分包权利的转包人、分包人等。
特殊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还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但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换言之,若发包人并不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则其就不负有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二、可以主张的工程款的范围有哪些?
此处的工程款一般是指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主体在完成争议工程的建设后,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既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也包括附件中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应当退还的保证金部分。
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债权人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利息损失等,计算标准依照合同的约定,且目前司法裁判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对于没有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因为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施工方基于其对欠付工程款的请求权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且即使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符合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条件即可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率标准为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施工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的要求临时增加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施工项目,并由此产生相应的工程款甚至是垫付费用(如设计费、场地设备租赁费等)。对于该部分欠款,施工方亦可一并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没有合同约定,所以施工方需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实际施工该项目的相关证据,常见的有施工审批表、情况说明等,对于垫付的费用应当注意留存相应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
三、什么是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定的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为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定担保”手段。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欠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人民法院仅支持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对于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则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四、通过诉讼手段主张工程款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根据索要工程欠款主体的不同,准备的证据材料也有不同侧重。对于签订有建设施工合同,并主要根据合同内容施工完成的主体,需要准备合同原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质保期经过质量无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而对于没有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而言,则需要注意准备实际施工并已经交付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施工期间和交付使用后拍摄的现场图片,购买施工所需材料的相关合同、收据,发包方或其工作人员施工期间或施工完成后盖章签字的相关材料等。
五、工程款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实践中为了解决三角债或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等考虑,工程款的债权人有时需要转让手中的债权。此外,更多的是挂靠人在无法通过实际施工人的地位主张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如该挂靠人不符合前文所述的实际施工人的条件),通过受让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的债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更为有效、便捷。
债权转让一般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即债权受让人与有权主张工程欠款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通常而言与该工程欠款相关的债权转让合同只要不存在前述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就是有效的,在通知债务人后(通常是发包人),债权受让人就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工程欠款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因建设施工产生的债权在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金钱债权相同,是可以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裁判文书验证了前述观点,如(2017)最高法民再16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等。
六、作为被索要工程欠款的主体(发包方、合法转包的承包方等)可以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作为被索要工程欠款的一方,也不是只能被动的按照债权人主张的数额支付工程款。除了民事诉讼程序上通用的诉讼时效、主体不适格等抗辩事由外,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考察主张工程款的施工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典型的如延期开工、延期交付、未按照合同约定先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等行为。发包人还可以检验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的强制标准。
综上,实践中主张工程欠款的主体既可能是建设施工合同签订方——承包人,也可能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方、债权受让人等。由于没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不规范等原因,后三者与发包人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建议对于施工期较长或主体复杂的工程项目,相关主体应当定期对账,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函。此外,本文仅能就一般性的问题做概括性的回答和梳理,希望对面临工程欠款相关难题的您有所帮助。其他的具体问题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咨询律师以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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