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深圳A公司拖欠深圳B公司货款80万,B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没有执行到任何钱。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限制了高消费。
2、刘某将法定代表人及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70%转让给了康某。并申请法院对自己解除限制,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刘某的限高措施,对康某实施了限高措施。
3、B公司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对康某展开了调查,得知康某年龄61岁,一直生活在农村从未外出务工,现在老家带孙子,小学未毕业,没有任何管理企业的经验。
4、B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对刘某转让股权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提起了无效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转让为虚假转让,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刘某没有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是真实转让,故判决转让无效。
5、执行法院根据这份转让无效的判决,恢复了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6、刘某再次被限高后,一个月内偿还了全部的欠款。
律师评析
如何应对欠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限高措施的行为?
限制高消费极大的抑制了老板们的消费行为,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想赖账的老板们,便想方设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执行措施,却不知法律环环相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找对了律师,就能找到应对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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