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住房政策,首套住房首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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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住房贷款
来源:第一财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稳定楼市,中国近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部分购房者受益于此,此前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这一变化之下,这部分购房者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引起人们的关注,毕竟若能享受这一扣除,可最高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根据上述问答,税务总局回应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前不少城市执行首套房“认房又认贷”政策,而为了稳定楼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3年8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发文,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这也就是首套房“认房不认贷”。
2023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掀起存量房首套房贷利率下调热潮,其中“认房不认贷”新政下,不少借款人选择通过“二套转首套”操作来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比如有的购房者此前因为“认房又认贷”政策,尽管在某地实际是首套房,但此前因为有购房贷款记录而适用二套房贷利率,且实际没有享受过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而受益于上述新政,该购房者商业贷款部分已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因此也按照前述税务总局问答,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因此,购房者房贷办理“二套转首套”手续,且满足上述《通知》要求,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且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包括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税务总局答问中还表示,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根据上述税务总局问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上述《通知》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贷款买房且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次税务总局也有回应。
税务总局称,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陈益刊)
来源:第一财经
首套住房贷款怎么认定
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办理商业贷款时均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直接申请落户;鼓励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等方式······
今日,市住建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一揽子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内容涉及购房贷款、二手房交易、房屋落户、车位销售等多个方面。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召开政策沟通会,并对相关政策开展解读。
一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01 《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限制性措施“应退尽退”,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促进形成止跌回稳的态势,根据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关切焦点,我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02 《通知》对新出让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设有何要求?
自2024年10月15日(含)起,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出让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由各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相关规范标准自行确定。已出让住宅用地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及相关履约协议书执行。
03 为什么支持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
支持不同用途或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是我市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片区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提高土地空间使用效率,打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空间,为区域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针对产业用地和住宅类用地组合供应的,要求土地竞得人按照“先产业开发、后住宅建设”的开发时序进行建设,有利于推动产业项目早日落地呈现。
04 如何考虑商服用地规划布局?
为盘活片区土地市场,充分适应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各区(市)县针对不同区域差异化制定策略,并在确保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通过总体结构性、市场适应性、布局合理性、生活宜居性四个方面论证,适时对片区控规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
05 在降低企业拿地开发建设负担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各区(市)县可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在编制出让方案阶段,将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确定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清(须按要求支付利息)。同时,我市作为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区域加快建设,支持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的新供应经营性用地,1年内缴清出让价款的,可不计收利息。
二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央和省减税降费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前期投入成本,我市新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收取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对已收取的存量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宗地履约情况,按照履约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退还或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替换。
06 《通知》中对多孩家庭购房有何支持政策?
在我市范围内,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均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支持商业银行按照首套住房首付及利率标准等办理住房贷款。
07 《通知》对我市新购买房屋再次转让有何新要求?
自2024年10月15日(含)起,我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除定向销售项目外)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再次上市交易。2024年10月15日(含)后新购买的定向销售商品住房,以及2024年10月15日(不含)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仍按原有再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
01 为什么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若干措施的通知》?
结合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实际,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为进一步满足居民停车需求,降低供需两端成本,提高车位利用效率,推动我市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若干措施的通知》。
02 降低供需两端成本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计税价格标准,购买车位契税计税价格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价执行。二是鼓励提供购买车位补贴,鼓励各区(市)县根据属地车位库存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研究确定购买车位补贴标准,为购置业主提供补贴。
03 车位多元促销有哪些考虑?
一是通过消费品“以旧换新”“安家成都在金秋”活动,结合“房票”安置等政策,组织区(市)县、相关企业开展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活动,为购置业主提供更多优惠。二是积极引导鼓励开发企业对购买多个车位的进行梯度化打折让利。
04 如何提升车位使用效率?
配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将综合考虑市民停车习惯和需求,通过科学规划布局、有序规范停车行为、合理动态调整车位设置、阶梯式配置停车价格等方式,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升涛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王玲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在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辖区各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是否设定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并确定辖区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释放了什么信号?
具体能为购房者节约多少利息支出?
看专家解读
购房者能省多少钱?
以100万元、25年期、等额本息还款的存量房贷为例,假设该房贷利率从4.4%降至3.55%,可节约借款人利息支出每年约5600元。
批量调整完成后,预计这一项政策将惠及5000万户家庭,1.5亿人口,每年可为存量房贷家庭节约支出1500亿。
专家表示,此次存量房贷调整后,提前还贷会明显减少,也有利于银行稳定贷款规模,提高贷款质量。
存量房贷利率何时调整?如何调整?
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的倡议,明确各商业银行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开展批量调整,将利率较高的存量房贷利率降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让借款人尽早获益。
批量调整阶段,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都可调整。去年已经调整过加点幅度的存量房贷也包含在内。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说,这次调整符合市场预期,覆盖存量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去年首轮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只覆盖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这次的范围拓展了。
对于调整方式,倡议提出,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完成合同文本变更、系统改造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相关工作。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表示,将于10月12日发布具体操作公告,确保如期完成批量调整工作。
批量调整后
借款人利率可降至什么水平?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重定价日的不同,不同借款人的利率在批量调整后会有所差异,但在重定价日后,利率将降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
《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明确:批量调整阶段,商业银行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加点幅度高于-30基点的存量房贷加点幅度降至-30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加点下限。简单来说,就是统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基点。
存量房贷利率预计平均降幅0.5个百分点左右
截至7月末,全部存量房贷加权平均利率约为4.06%。今年前8个月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为3.61%。根据倡议,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将降至约3.55%,调整后,利率较调整前的4.06%降幅约0.5个百分点,预计降幅为平均值,具体到每个合同将各有不同。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如果考虑到此前央行政策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10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能跟随下降0.2个百分点,在贷款重定价后,调整后的存量房贷利率水平还将明显低于3.55%,降到约3.35%左右,部分借款人房贷利率更将下降100个基点以上,也就是1个百分点,这将大幅节省房贷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转自丨央视新闻
来源: 第一现场
首套住房如何界定
10月9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推出五条措施
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取消新出让用地限价措施
因地施策加大购房支持力度
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力度
《通知》要求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30万元,保底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购买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以旧换新”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使用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按首套房认定。
《通知》还明确取消新出让用地限价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出让住宅用地不再设置新建商品房限价要求,已出让用地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通知》要求因地施策加大购房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各区、县(市)因地施策加快出台购房补贴、房票安置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加大购房支持力度,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通知》强调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力度。推动房地产融资协调“白名单”扩容增效,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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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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