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涉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裁判思路(四),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爽

工程中介合同有效,中介人依约完成工程中介服务的,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关于工程中介报酬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工程中介报酬应采取何种裁判立场,采取何种原则和标准确定中介报酬的高低,应予明确。

讳疾忌医的做法不可取,一概而论的否定中介报酬,实则是消弭了建筑市场的活力和潜力,以牺牲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若工程中介人系从事正常工程中介行为的,应认定合同有效,保护中介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的,一般会在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计算标准一般以工程价款为基准,按照比例计取。支付方式为多次或一次性支付。

中介合同有效的,合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报酬并无不当,约定支付条件的,视为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遵从。

第一,关于约定过高标准的判断。通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口头上约定报酬具体数额或计算标准。判断该约定是否过高,具体讲,应结合介绍工程价款和委托人从工程中可得收益,宏观讲,还可以结合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若当事人约定的报酬数额在工程价款中所占的比例过高,或明显高于委托人从工程中的可得收益,或明显高于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即超出合理的范畴,视为约定过高,应予调减。

第二、关于调减的裁判策略。在具体案件中,委托方作为被告通常会以合同约定无效为由进行抗辩,而不对中介报酬的高低进行抗辩或要求法官进行调整。此时,法官应首先行使释明权,假设工程中介合同有效的,对报酬的数额有何异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要求法官减少报酬数额。此时,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减少报酬的裁判。然而,不乏部分当事人仍坚持工程中介合同无效不应支付报酬的立场,此时法官应主动调整,在认定工程中介合同有效,判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同时对报酬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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