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建材公司与陈某于2016年5月口头约定:由陈某为某石建材公司做学校项目外墙文化砖的人工,人工费为45元/平方米,工程量为16800平方米。双方对施工工期、质量、人工费的给付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同时,该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某石建材公司支付陈某人工费556800元。因某石建材公司同亿达公司已经进行结算,而某石建材公司尚欠陈某部分工程款,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石建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并向其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另查明该工程于2016年9月1日交付使用,且系陈某单独施工完成。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一、某石建材公司向陈某支付人工费1992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石建材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99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利息?
根据判决可知:一审法院认为,某石建材公司将亿达公司发包给其的学校项目外墙文化砖供货施工工程交由陈某为其贴砖。某石建材公司与陈某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该工程确系由陈某实际施工并完成交付。同时,陈某认可某石建材公司已支付人工费556800元,故某石建材公司还需支付人工费199200元(45元×16800元/平-556800元)。关于利息请求,因双方未对给付及利息均未作出书面约定,陈某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故其主张给付利息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某石建材公司与陈某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但案涉工程已查明于2016年9月1日交付使用。陈某主张支付利息,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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