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涉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裁判思路,建设工程中介费用不合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桂小

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主体为承建工程获取高额利润,会想方设法突破信息壁垒限制,拓宽承包权获得渠道。其中,通过第三方介绍工程,由第三方提供工程信息,促成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并支付相应中介费,从而取得承建工程的机会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若当事人因介绍工程、支付费用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如何判断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介绍费的性质?如何确定介绍费用的大小?上述问题不仅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关涉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对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相关问题进行思考论证,以期明晰该类案件审理路径和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中介合同效力的问题,存在两种裁判思路:认可工程中介合同有效或否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则自始无效,中介人诉请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介绍费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予以支付。若约定过高的,则应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民法典》对中介合同作出规定,但却未对中介报酬作出明确规定,若当事人约定的中介报酬标准在合同标的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中介报酬的大小。

具体应综合考虑中介人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中介人在促成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实际发挥的作用。若中介人作用仅限于报告工程信息及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所取得的报酬应当与其所从事中介活动所付出的劳动相符,且结合工程的盈利情况,若中介人获得过高报酬,则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有违公平,应予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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