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长沙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生活压力较大还有很严重的抑郁症,同时万某多次发现彭某用小刀划伤自己的手臂,并且多次劝解彭某不要再进行伤害自己的行为,但是彭某表面上答应了,但是私下依旧总是伤害自己,有一次不小心割破了手腕的静脉,血流不止,并且发生晕厥,还好万某看见了,及时拨打了120将彭某送往就医。彭某的家人知道后,认为彭某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公司理应作出赔偿,那么彭某的这种自我伤害的行为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早上看到一个典型案例:某超市拣货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厕所喝下洁厕剂,公司申请认定工伤,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构成工伤,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其在厕所喝下洁厕剂不是工作原因,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中“三工”中的工作原因,撤销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员工不服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一语道破“自残不是工伤!!”
其实我们不难分析,员工作为超市拣货员在厕所内喝洁厕剂系明知,且洁厕剂非无色无味,一口便知是水还是别的,明显具有自残的故意,所以本律师认为该员工实际上就是“自残”,自残不得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中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工伤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然后自杀、自残等行为不是工伤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最后也不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纠纷律师杨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自我伤害的行为属于工伤吗怎么赔偿
●自我伤害是否犯罪
●自我伤害的行为有哪些
●自我伤害违法吗
●自我伤害行为是什么意思
●自我伤害是什么精神问题
●自我伤害有没有好处
●自我伤害怎么办
●自我伤害是否犯罪
●有自我伤害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