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发生工伤谁负责鉴定,不服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行政诉讼吗

劳动纠纷 编辑:张然玲

一、劳务派遣发生工伤谁负责鉴定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的机构。它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务派遣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流程和标准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

二、不服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行政诉讼吗

不服工伤认定不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的设定是为了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会对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认定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在很多情况下能够在行政系统内部纠正错误的工伤认定结果。

三、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列谁为第三人

在不服工伤认定起诉时,以下情形下可列相关方为第三人:

(一)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那么应将受伤害职工列为第三人。因为职工是工伤认定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权益与工伤认定结果息息相关,在诉讼中其可能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或者情况说明等,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二)如果是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那么应将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例如提供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并且与最终的工伤认定结果存在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关联,其参与诉讼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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