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童工罪名成立条件有哪些要求
雇佣童工罪名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雇佣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如果是家庭雇佣少量童工帮忙做简单家务等非营业性的情况,一般不构成此罪。
二是雇佣的对象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界限是明确的界定标准。
三是存在雇佣的行为事实,包括以支付报酬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换,使童工从事劳动。这种劳动包括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等各类工作形式。
并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童工劳动,情节严重的,也会加重处罚。这些条件需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雇佣童工罪。
二、雇佣童工罪名成立条件有哪些规定
雇佣童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准确表述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其成立条件如下:
其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被雇佣者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雇佣其从事危重劳动。
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并且情节严重。比如雇佣多名童工长期从事上述危重劳动,或者因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其四,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利。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从事危重劳动会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
三、雇佣童工罪名有哪些
雇佣童工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如果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例如长期、多次雇佣童工从事上述危重劳动,或者因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二)非法拘禁罪等关联犯罪
在雇佣童工过程中,如果为了强迫童工劳动,有非法拘禁童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与雇佣童工行为相结合,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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