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比如劳务派遣、双重劳动关系、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等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二是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关键要素的认定。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益。
四是对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问题作出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可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部分费用不得重复享受。
该司法解释为准确认定工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工伤鉴定结果时间超出怎么办
若工伤鉴定结果时间超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
一是确认超期原因。如果是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等自身原因导致的超期,应及时按照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提交申请,以便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是若超期是因为鉴定机构工作效率问题或程序上的延误,可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其尽快给出鉴定结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督促鉴定机构加快进度。
三是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注意保留好与工伤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材料、劳动关系证明等,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因证据缺失而处于不利地位。
四是若因超期造成了自身权益受损,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赔偿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伤鉴定十级伤残去哪里领取赔偿
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赔偿的领取途径及相关要点如下:
其一,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协助,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职工因工伤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在申领赔偿时,应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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