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工伤认定规定,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劳动纠纷 编辑:贺伊

一、海口市工伤认定规定

在海口市,工伤认定遵循一系列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具体执行细节及动态,建议关注海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

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具体赔偿需依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鉴定确定。

二、海口市工伤认定规定

在海口市,工伤认定遵循一系列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具体执行细节及动态,建议关注海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

三、海口市工伤认定是哪个部门在认定

在海口市,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而言,通常是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工伤认定工作。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情形下,可向该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按照要求准备一系列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材料完整、事实清晰,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该决定具有法定效力,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海口工伤赔偿标准

海口工伤赔偿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一、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具体赔偿需依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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