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适用法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志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投资公司与某油品公司之间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协议履行障碍”与“无形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某投资公司(股权受让方)

被告一‌:某油品公司(股权出让方)

被告二:王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一、被告二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被告签订《加油站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500万元收购被告持有的某加油站100%股权,并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日内支付尾款300万元”。原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发现加油站虽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因消防验收未通过无法正常运营,遂拒绝支付尾款。

被告于2023年5月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原告反诉主张协议履行存在根本障碍‌。

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加油站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3、赔偿因资质瑕疵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

被告辩护意见

1、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消防验收系原告经营责任;

2、成品油零售资质具有独立市场价值,不因运营问题减损;

案件争议焦点

1、消防验收未通过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违约?

2、未实际运营的成品油经营资质能否单独作价评估?

3、原告拒付尾款是否具有正当性?‌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解除协议请求‌;

2、原告支付尾款300万元。

法院观点

1、合同目的的双重性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既包含资产权利转移,也隐含经营条件成就预期。消防验收属于后续经营范畴,不影响股权交割完成(参照《民法典》第509条)‌。

2、无形资产的执行创新:‌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成品油经营资质单独估值(180万元),将整改费用与尾款抵扣,平衡双方利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

3、先履行义务的限缩解释:‌原告已取得股权控制权,不能以经营风险转嫁为由拒绝付款,但可主张瑕疵履行责任(《民法典》第582条)‌。

案件总结

1、将股权转让款拆分为“登记变更款”与“运营达标款”,明确支付触发条件‌;

2、要求出让方书面承诺特定经营资质的可延续性‌;

3、对资不抵债企业可申请“清算式重整”,通过拍卖无形资产实现债务清理‌;

4、对可能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托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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