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延

借贷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债务律师,甲某与乙某、丙某、丁某是亲戚关系。乙某是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被告乙某、戊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某借款50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里面写到戊公司借甲某的名义向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由乙某和戊公司向贷款公司进行偿还。2015年7月,甲某和己小额贷款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是2016年7月,借款月利率为15‰,戊公司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己小额贷款公司向甲某发放贷款50万元。

然而该武汉债务案中甲某贷款后只支付了从2015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之后并没有按照约订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于是己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民间借贷合同,并且归还借款本息。法院审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作出支持己小额贷款公司的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甲某向己小额贷款公司转账50万元。2016年5月,丙某、丁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甲某多次向乙某、丙某、丁某、戊公司催要,都没有进行还款。在本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甲某向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向乙某、戊公司出借50万元,后来丙某、丁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债务加入的事实。原告涉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对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支持原告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起到实际还款之日为止进行计算逾期利息。

“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有资质的机构里进行贷款,而需要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一方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所以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际借款人应当向名义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本起借贷合同案的判决提醒广大的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切忌贪图高利,以免触犯法律底线,人财两空。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借贷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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