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铭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基本案情为自然人甲将其承包的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乙,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款按工程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甲工程款,甲支付乙方实际工程款的95%,另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结束后支付给乙”。后工程如期完工,该武汉合同案中甲乙已就该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结算,但甲以业主未完全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乙支付应付款工程款,乙遂诉至法院。

该武汉合同案中关于甲是否应该向乙支付工程款,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合同中有付款的先决条件,在业主未向甲付款前,甲则无需向乙付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进度付款”,也就是说无论业主有没有向甲付款,甲都需向乙支付工程款,另外,该武汉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甲工程款,甲支付乙方实际工程款的95%”并未表示业主向甲付款为甲向乙付款的先决条件,两者应该为并列关系而非条件关系。

根据规定,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必须要有企业法人资质,而该武汉合同案中承包方乙则为不具有法人资质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合格的承包主体。

综上可知,该武汉合同案中甲乙之间签署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合同无效,则付款条件自然无效,但乙实际对甲的工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也已经得到甲的验收结算,甲对乙的工程无论是质量还是工程款都予以了认可,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可向甲主张工程款而无论业主是否向甲支付完毕工程款项。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