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承包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发包的工程名为某市滨河景观工程。甲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开始进场施工,该项目于2016年1月2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乙公司仍拖欠甲公司工程款478962.12元。为了要回欠款,2018年8月22日乙分公司向公司总部提交了一份请款申请书,要求公司总部支付剩余款项。该武汉合同案中负责人秦某和张某在对账单上签字明确了涉案工程款项属实,该公司负责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分期分批支付完毕,但至今未支付。
武汉合同律师作为甲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78962.1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只有原告二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王某、李某、何某,三人之间对案涉工程施工有明确的分工,现只有王某、李某主张权利,实际上是侵犯了何某的合法权利。
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三人合伙后是由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但事后公司知道其三人的合伙关系,故在王某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原来,2014年7月8日,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于2020年4月20日注销,注销前分公司负责人为秦某。再查明,王某、李某系合伙建设案涉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曾中、张某某与案外人何某合伙承建案涉工程。
法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被告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外人何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合伙人之一,即使何某系合伙人之一,被告乙公司承担义务后,何某亦可按约定或法定另行向原告王某、李某主张权利,故乙公司提出应当追加何某为原告参加诉讼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因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王某、李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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