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是什么部门监管,经侦多少金额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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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是什么部门的工作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1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11、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1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14、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1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1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1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1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1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2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2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2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2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
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3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32、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3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34、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35、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3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3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3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39、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0、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4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42、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43、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44、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45、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4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47、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48、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0、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51、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5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5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54、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5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5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5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5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6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61、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6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6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6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66、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6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69、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0、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71、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7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7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7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7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7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7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
8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第1款)
8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第2款)
来源:贵阳经侦
经侦是什么部门算是警察
来源:大律师网
关于立案管辖,其实也就是说最开始应该由哪里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可能有些许不一样,那么刑警大队管辖经济犯罪案件吗?什么情况下会公安立案?
刑警大队管辖经济犯罪案件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由公安机关内部决定,经济犯罪案件可以由刑警大队负责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什么情况下会公安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经侦打电话千万别去
大家平常所提到的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的简称。它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和刑侦是有所区别的。
经济犯罪包括很多种,像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都统一归到经侦管辖,都是经侦部门关注和处理的对象。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较为疑难复杂,还容易涉及刑民交叉,犯罪特征一开始并不明显,因此在立案之前经侦就可能开始了对案件的初查,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Tips:如果是客客气气的让你配合了解情况的,一般是经侦尚未掌握足够的证据;如果是被带回去接受调查的,这种情况一般是经侦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了。
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毁灭证据等风险,经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接受调查。
当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后,经侦部门就会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全文完)
什么情况下经侦会介入
来源:防骗大数据
根据公安部有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由原来的86种增加为89种。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题图:资料图
其中资助恐怖活动罪中的案件(1种)、走私罪中的案件(1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案件(17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案件(30种)、金融诈骗罪中的案件(8种)、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案件(14种)、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案件(5种)、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案件(10种)、侵犯财产罪中的案件(3种)等。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一、报案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二、报案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码副本复印件。
三、报案人(单位)须提供证明受害结果的书证及各类凭证。
四、报案人(单位)须提供证明犯罪结果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书证、物证或人证。
五、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有关嫌疑人的照片、证件及联系地址、方法、体貌特征等相关材料。
六、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
七、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涉案的银行票据和有关资金走向的证明(原件)。
八、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涉案人的聘书、职工登记表、劳务合同(协议)(原件)。
九、报案人(单位)应提供合同或协议的文本(原件)。
十、报案人(单位)应出示报案报告,检举、揭发、自首需提供书面材料。
十一、单位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公章,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个人提供的材料由提供人签署姓名与日期。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中国警察网、雪峰大数据,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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