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甲公司承接了乙集团的路桥修建业务,随后又将其中一段隧道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出来。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与丙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丙劳务公司完成甲隧道公司位于某路段隧道的全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是以劳务单价固定、甲隧道公司供应材料,单价浮动。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据验收记录和验收单及合同约定,由甲方相关管理人编制《工程结算单》,财务人员依据各部门提供的扣款依据扣除相关费用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办理结算支付。
该武汉合同内还明确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的,甲公司有权对丙公司的拨款相应延迟。意思是,如果乙集团没能如约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延迟付款。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该武汉合同案中工程停工分包方未收到劳务款,经过几个月施工,2017年9月,该隧道工程因工程款项未到位而停工。2018年1月,甲公司与丙劳务公司对已经施工部分办理了结算,前期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劳务费用共计17306839.65元。每次支付均有相关单据和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剩余未支付款项为4801500元。直到2020年,甲公司仍然没有向丙劳务公司支付余款,导致丙劳务公司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剩余工资,致使整个公司陷入困境。 武汉合同律师接受丙劳务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劳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该武汉合同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双方合意,且符合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虽该工程尚未完全验收合格,但无证据证明工程停工系原告的责任,且甲公司丙劳务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尚欠的劳务费及材料费予以确认,被告自工程停工至今尚未全部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劳务费及材料费480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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