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嘉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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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分为哪几种

核 心 提 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企业,跨越市界、省界、国界,把生意做到了全国、全世界。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内的133家中国企业,2020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上榜企业,几乎均涉及跨区域经营,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跨区域税收协调。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和采访发现,跨区域税收协调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经营“跨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这种跨度不仅是地理上的跨度,更是税收管辖权的跨度。对大企业而言,应根据企业“跨度”选择合适方式。

跨地市发展

重点解决政策执行口径统一性问题

在某地注册成立并发展壮大后,多数大企业的选择,就是开始在周边城市布局,跨地市经营。当一家大企业把生意做到全省的时候,随着企业经营的扁平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以及对税务合规的重视,客观上需要统一涉税事项的处理口径。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也是大企业税务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

最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为了实现财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云南省X集团大力推进“业财一体化”系统建设。在梳理业务需求时,X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发现了棘手的问题:各下属企业涉税事项处理的口径不一致。集团在省内的100多家成员企业,涉及主管税务机关众多。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内,根据各地征管实际,确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不尽相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税务处理的标准化。此外,100多家成员企业每月要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还要报送4张财务会计报表,工作量较大。

在全面梳理集团下属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后,X集团财务团队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个性化需求——在全省内对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在获悉集团诉求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十分重视,组织工作团队多次到集团及下属企业调研。根据企业经营现状,确定X集团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法人公司集中缴纳,众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也简并为半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帮助我们打通了‘业财一体化’的‘最后一公里’,多个税种实现从业务到财务再到税务的自动化管理,我们十分感谢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X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高兴地说。

“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数字经济和跨区域经营的不断发展,协调跨区域税收问题将成为新常态。我们会贯彻好‘放管服’改革要求,与时俱进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云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跨区域经营的集团企业如果遇到各地征管、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先全面梳理集团的税务管理现状,厘清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并就这些事项的可行性做出理性分析,然后再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这样会事半功倍。

当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跨省经营时,大企业就需要与多个省份的税务机关打交道。根据多数企业的实操经验,如果在跨省经营时遇到需要协调的税收事项,大企业最好首先寻求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由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出面与相关省份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样效率会更高一些。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就曾积极协调,与甘肃、宁夏和内蒙古三地税务机关一起,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解决了增值税的跨省管理难题,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陆晓松表示,大企业需要跨区域协调的事项众多,信息化手段是解决创造性较低、重复性和分散程度较高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有效手段。想要管好税务并有效协调跨区域涉税事项,大企业应结合其发展战略,设立税务管理的战略目标,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职能架构,清晰税务职能分工,建设税务团队并有效使用税务信息化工具,同时完善考核机制,从而事半功倍地做好大企业的税务管理。

赴港澳台经营

在税制差异中寻求税务处理确定性

据商务部台港澳司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内地累计对中国香港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23.7亿美元,对中国澳门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4.58亿美元。中国大陆赴台设立公司或代表机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投资和经营的内地企业越来越多,在税收协调方面应该注意什么呢?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穗港澳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光南介绍,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在税收方面的差异较大,大到税收制度、征管方式,小到财政年度、申报期限、申报资料要求等均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在管理服务方式方面,不同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线上+线下”全面的纳税服务,中国香港税务机关大多通过邮寄询问函的形式了解企业税务管理情况。德勤中国香港办公室的税务合伙人杨力告诉记者,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部分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港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询问函邮寄至其中国内地母公司。部分内地财务团队未及时关注到询问函,错失提交资料和回复的期限,最终面临税务处罚以及后续额外工作和成本。

毕马威中国华南区税务主管杨嘉燕说,对于跨港澳台经营的中国内地企业而言,税收协调的重点,就是在税制差异中寻求税务处理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谋划。

据了解,目前,并非所有在中国香港注册、申报纳税的公司,都能拿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而这,是跨地区经营企业能否享受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税收安排优惠税率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国香港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中央管理和控制”须在中国香港才能拿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例如董事须在中国香港管理公司,董事会须在中国香港召开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同时,企业还需要同时符合实质经营和受益所有人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这些条件都需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最初布局时,就做好事项协调和安排。

在遇到复杂事项的确定性问题时,企业还可以借助税务机关的特色服务进行协调。杨力介绍,中国香港税务机关的事前确认机制(即事先裁定制度)已运行多年。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有重大项目或投资时,可就复杂的涉税事项提前与中国香港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定价安排(APA)服务,从2009年起步,也有10余年经验。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有需要,可提前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沟通,提前确认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记者了解到,仅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需要协调的税收事项就很多。不过,张光南对此很有信心。他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据此,张光南建议跨三地经营的企业,在用好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将一地税务机关好的做法分享给另两地的税务机关,做制度协调和创新的“信使”,促使三地税务机关服务的标准化、模块化、规范化。“相信假以时日,跨内地与港澳台经营的企业,在税收协调方面一定会有更多的便利化制度的支持。”张光南说。

走出国门投资

利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好税收争议

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20年1月~9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704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2%。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7个国家和地区的543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5515.1亿元人民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之后,税收争议在所难免。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卫刚指出,跨境经营企业经常面临东道国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仍是目前企业化解海外税收争议的重要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室主任、研究员孙红梅介绍,MAP是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协商税收问题的程序。具体来说,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将导致对其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纳税人可将案情提交其本人为居民或国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MAP。接收案件的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且不能自行单边解决时,会积极与争议所涉的对方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以避免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

致同中国税务合伙人张莉告诉记者,由于MAP的协商主体为两国税务机关,所以实务中存在企业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她提示跨境经营企业,在申请MAP后,仍需要提高自身参与度,积极提供协商程序所需资料和证明等文档。同时,在提请MAP后,应时刻关注相关进展,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的支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提出请求启动MAP的申请存在时间限制,须在收到其认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相关企业须关注这一时间要求,以便后续涉税争议调解的顺利进行。”张莉说。

孙红梅提醒跨境经营企业,相对于规则制定后再寻求涉税争议的解决办法,不如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发声,提供符合自身利益和客观实际的观点、看法和建议,助力其未来跨境涉税争议的协调和解决。例如,近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意见稿(蓝图报告)与政策制定意向。我国跨境数字经济企业可以通过OECD的官方网站和征求意见渠道,就两个支柱的蓝图、征税原则以及征税权的划分等问题,在与中国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表明中国企业的原则立场,提出中国企业的专业意见,使得OECD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能够更加科学、公正。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通讯员 罗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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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形成后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晓丹 5月27日—28日,以“全球发展新机遇 共绘投资新蓝图”为主题的第十四届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洽谈会在北京举行。

本届外洽会紧紧围绕投资与经贸、新能源产业、数字化转型、中欧班列、跨境电商、生物医药、绿色低碳领域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着重强化国际特色,着力营造合作机会,来自全球96个国家的驻华使节、相关机构代表和超过2200位中外企业代表交流投资信息和经贸资讯,共商互利共赢发展。

“出海”企业遇到的国别税收法律、税收协定等问题日渐突出。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技术发展委员会主任曲立军表示,对于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来讲,国内外税务衔接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征管风险,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税收征管认知错误和纳税申报的风险,企业可能会因为跨境业务税收管辖权的管理误区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申报不准确而面临处罚;二是,税收征管程序调整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适应新的征管要求,从而产生违规行为;三是,税收监管力度加强的风险,随着税收监管的系统加强,监管手段更加丰富,企业面临严格的税务处罚。

曲立军认为,防范跨境企业国内税收风险,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税收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管理岗位负责企业税收事物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对税收合规性管理的重视程度;此外,还需要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实时检测和预警机制。

博然思维合伙人帕斯卡尔·圣阿曼旺表示,中国“出海”企业需要为欧盟强制性税务披露规则做好准备,“出海”遇到第一个风险可能就是税务风险。以税务申报为例,如果企业在欧洲市场卖电动车,在一些准入市场,企业有自己雇员,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在日本、德国、法国,企业的利润情况被公布后,可能被税务机构关注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把所有的利润都放在了卢森堡;除此之外,税务申报往往还会涉及到法务、财务问题。

“税务信息要展示在每个国家税收的信息,如果在不同国家公布的税收信息不一致,就可能遇到麻烦,会涉及税务部门、投资者以及消费者。”帕斯卡尔·圣阿曼旺表示,在当前全球地缘政治紧张的情况下,税务执行会带来新的挑战,税收管理、财务管理、名誉管理对于“出海”企业来说都十分重要。

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不同国别的税制问题也需要格外注意。比如,阿尔巴尼亚对部门商品设置了较高的消费税,碳酸饮料税率为50%,烟草税率达到10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表示,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只有少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了单一税制,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税率差别也比较大,低税率国家比较明显,比如土库曼斯坦是8%,黑山、匈牙利的税率是9%,而印度、巴基斯坦的税率能够达到30%;另外,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国家设置优惠政策来鼓励行业的发展,在医药产业、新能源出台了很多新的优惠政策。

丁芸建议,下一步要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一带一路”的投资信息难以全面掌握,有些协定国家执法的力度和规范性也存在很多问题,税务部门在管理职责的划分上还有待进一步理清;此外,还要健全协税护税机制,包括资产管理部门、商业监督部门也要实现信息共享。

我国税收管辖权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注税

【税律笔谈】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不断吹风鼓励企业出海、开拓海外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营商环境,亦有不少跨国企业高管、高净值人士关注自身的纳税居民身份以及国际税收等涉税法律问题。而个人“税籍”(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响个人收入税负的总负担,其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跨国人士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出海企业的高管或其他跨国员工,就十分必要去了解自身的“税籍”。


【律师总结】

对比于“国籍”、“户籍”,“税籍”顾名思义,即个人或企业纳税管理地或所属地。“税籍”又称“税收居民身份”,其解决的是个人或企业应当向哪个国家纳税。而各国税种、税率及税收政策等,又不尽相同,“税籍”的确定,直接与个人或企业应当按何种税率缴纳何种税种,并享受何种税收政策等息息相关。(为避免误解,本文仅分享个人税籍的判定问题,不包含企业税籍的判定)

通常而言,如果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户籍),你的税籍就在中国,你在全球取得的收入都要回国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纳税。但是,如果你长期定居海外(比如说日本),但保留了中国户籍,你在日本取得的收入,需要在中国纳税吗?


为解决“由谁征税、向谁征税”的问题,理论观点提出了经济效忠原则(即纳税人在何地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何地征收更多的税),但与税收主权观念有冲突。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国家层面在考虑税收管辖权问题时,主要综合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居民身份(即属人标准)(即“税籍”);其二,所得来源(即属地标准)。

其中,居民身份是以人的稳定居住地为考量因素,例如:美国的绿卡、中国的户籍(住所地)、日本的居住者(含非永久居住者)。即:但凡属于某个国家的“人”(即“税籍”属于某个国家),无论收入来源于何地,该国家就可以向你征税。(属人标准)

所得来源则是以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例如:中国公民在日本取得的收入需要在日本纳税。即:但凡收入来源于某个国家,不管你是哪国人,该国家就可以就该收入征税。(属地标准)


就国际税收通行做法而言,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属人”兼“属地”的原则,其中,“属人”则占主要成分。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防止跨国偷漏税行为、减轻在东道国税收负担、促进经济贸易合作,截止2023年5月9日,我国已与全球11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关于“税籍”的身份确认,则可以通过我国国内税法以及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准确判定。


以前述案例为例,中国公民在日本长期定居,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日本的税收法律以及中日税收协定的规定,该中国公民应属于日本国的税收居民,其在日本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日本纳税。具体分析如下:


1、从国内法角度判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关于“税籍”的确定,我国税法提出了综合判断标准(即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习惯性居住等因素),非单纯的从户籍(或国籍)层面认定“税籍”。其中,习惯性居住并非指向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综上述规定及相关涉税政策文件,就我国境内针对个人税收管辖,可总结如下表格:


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从中国公民在日本长期定居、并在日本工作且取得收入的角度,该中国公民属于日本“税籍”,应在日本纳税,无需就收入在中国纳税。

当然,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某一纳税公历年度回国,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此时,该中国公民由日本“税籍”转为中国“税籍”,其应当依照中国的税法规定,就相关收入在中国纳税。

2、从中日税收协定及日本法角度判定

按照日本国个人税收法律制度,“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在日本拥有居所且常住1年以上的人统称为居住者。对于居住者,不论收入的来源地,要对其全球范围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上述住所,是指生活的基本场所。而居所虽然是在相当一段时间连续居住的场所,但尚未达到生活基本场所的程度。”

“居住者中没有日本国籍,且于过去10年内少于5年时间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者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课税范围与居民的课税范围相同,然而对于其源于国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国内支付,或不是汇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征税。但若国外支付的工资是基于日本国内的工作,该工资也属于源自国内的所得,也要与日本支付的工资合计后,实施所得税课税。”

除上述居住者之外,其他不符合居住者身份的统称为非居住者,“对非居住者只就其源于日本国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综上述规定,就日本国内针对个人税收管辖,可总结如下表格:

因此,就前述案例而言,中国公民在日本长期定居、并在日本工作且取得收入,应属于日本税收法律层面的居住者(即“税籍”在日本)。由于该公民没有取得日本国籍,若于过去10年内少于5年时间在日本居住,则为非永久居民;超过5年时间的,则为永久居民。

有关日本税收法律针对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划分,有点类似于前述我国《境内无住所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义务的一般判定》表格中的“居住累计超过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及“居住累计超过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又满183天”情形的划分。

当然,由于日本税收法律关于“税籍”的判定与我国税收法律存在差异,因此,实务中,不排除可能出现中国国民或日本国民既属于日本“税籍”又属于中国“税籍”的情形。

当国与国之间就税收居民发生冲突时,就需要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来认定及解决。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规定,“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议,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得缔约国的居民。”

因此,就中国与日本国而言,当个人同时为两国税收居民时,由中国与日本国主管当局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该人的“税籍”所属。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利得税是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利润**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主要针对营利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课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名称及规则有所不同,以下是关键点解析:

### 1. **核心定义**

- **征税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等营利实体(部分地区也涵盖个人经营活动)。

- **计税基础**:应税利润 = 营业收入 - 可抵扣成本(如租金、薪资、原材料等)。

### 2. **地区差异**

- **中国香港**:

- 标准税率16.5%(企业),个人经营业务税率为15%。

- **属地原则**: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离岸收入通常豁免。

- **中国大陆**:统称“企业所得税”

- 一般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小微企业分段优惠(如5%-20%)。

- **新加坡**:企业税率17%,且对部分新创企业、特定行业有免税期。

### 3. **与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 **利得税**:针对经营行为产生的利润。

- **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股息、租金等个人收入,通常分开申报。

### 4. **常见优惠政策**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中国大陆可抵减175%的研发支出)。

- **资本性支出折旧抵扣**(如设备采购按年限分摊抵税)。

- **区域税收优惠**(如海南自贸港、香港的离岸免税)。

### 5. **合规要点**

- **税务居民认定**:部分地区按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税收管辖权。

- **转让定价**:跨境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认定为利润转移。

### 示例对比:

- **香港公司**年利润200万港元:应缴利得税=200万×16.5%=33万港元。

- **大陆小微企业**年利润100万元:分段计算(如100万以内按5%)=5万元。

建议企业根据经营地税法进行税务规划,并关注年度预算案中的税率调整(如香港2023年引入二级税制,200万以下利润按8.25%征税)。跨境业务需利用双重征税协定(DTA)避免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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