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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甲乙两家公司同一注册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人事管理制度。甲乙两家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对乔某进行共同用工,乔某从事样品实验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060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8日,乔某一直在甲乙两家公司正常上班。甲乙两家公司自乔某入职后,没有获得乔某同意,每月从乔某工资中扣取2元作为互助金;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当庭确认,其每月扣取乔某工资2元作为互助金,其设立互助金未获相关部门批准,最后单独入到了公司。2019年12月5日,乔某以甲乙两家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乔某起诉称:判令公司向其支付1.2012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003元;2.给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确认甲乙两家公司对乔某承担共同用工责任,共同支付。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乔某主张的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甲乙两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乔某同意;其次,甲乙两家将互助金单独扣入;综上理由,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甲乙两家公司扣减乔某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甲乙两家公司扣减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乔某入职后,甲乙两家公司每月以互助金的名义扣除工资2元,乔某主张请求公司返还扣取的互助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由前所述,该武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甲乙两家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乔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故,乔某主张甲乙两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乔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06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乔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乔某经济补偿金为40480元(5060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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