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
不动产物权登记事宜乃归属于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统辖与协调。
除国务院及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肩负着全面指导以及严格监管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的重任以外,针对特定地区或县级行政单位的不动产监管活动,亦需依据各个省份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执行,然而总体来看,具体责任通常是由各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若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则应交由相应的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分别处理和核实确认。
倘若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分别办理的情况,那么这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协商无果,则应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不动产纠纷的处理策略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利所有者可以选择采用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问题的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请求具备合适资质的第三方介入协助解决争议;进一步地,若经过上述努力仍然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以依据房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权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而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如仍有未决事项,则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寻求司法救济。
三、不动产买卖已交付但未登记买方是否取得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中强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经合法登记方可生效,而非仅依靠物权的交付。依《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灭失都须依照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无效。这就意味着,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了不动产,若未进行法定登记,买家仍无法取得所有权。尽管如此,在交付之后,买家可以依据合同享有对该不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如卖方因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完成登记,买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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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不动产买卖已交付但未登记买方是否取得所有权,不动产买卖未登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