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开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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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通知书怎么写
1# 今天分享一个搞笑的员工开除通知书。
王小明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职期间,违反本公司以下规定:
1、多次上班期间打王者,还很菜。
2、工作八小时,经常七个小时在上厕所。
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视您的表现)
特此通知。
名字,内容可改,感谢大家小关小注,评论区留下你大名与内容,生成你的专属开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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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通知书合法范文
“我以后不接受随意增加工作。”
据申度新闻报道,1998年出生的梁欣,于2022年进入了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因工作安排问题,她向上司表达了这样的态度后,不久就被公司开除了。
2023年11月,梁欣的上司邹总安排她完成该月的个税申报工作。对此,梁欣认为个税申报原是属于人事部某同事的工作,当场表示不满:“我不接受岗位内容的调整,您另找他人。”
在邹总解释“这项工作每月只有一次,只会占用半天时间”后,她回应:“我以后不接受随意增加岗位职责以外的内容。”言语间,她多有不满:“您只会白蹭廉价年轻人的劳动力。”
此后,梁欣在又一次被安排临时性工作后告诉上司,如果安排她同时完成两个人的工作,必须“加钱”。
几天后,梁欣在一次工作因坐错地铁迟到。期间上司数次拨打她的电话,但只接通了一次。期间,梁欣也多次在财务部、人事部等领导均可查看的财务中心日报中表示抗议。
她说:“人不是机器,当然有情绪,要求工作按节点完成,又老让到处协助,事实就是一直在帮助别人,自己的工作没有完成。”“我干好自己的工作,你别找我。”
2023年12月,公司向梁欣发送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的理由为:
公司全员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失联、迟到,安排的工作得不到响应也没有任何原因说明,带头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团队造成不良示范等。”
法院:
一味宣泄负面情绪不可取
公司行为系合法解除
你在工作中遇到过此类事件吗?
你怎么看待?
转自:申度新闻
来源: 华商报
开除通知书图片
央广网北京7月9日消息(记者李洪鹏)如今,线上办公成为工作中的常见方式,许多用人单位会建多个工作群,用于沟通工作和考勤等事项。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个别用人单位在争议未解决时就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那么,劳动者被移出群聊,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黄女士经过招聘入职湖南省大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黄女士因在微信群沟通工作中表示不做了,公司人员招聘新的资料员接替黄女士的工作,并将其移出工作群。法院审理认为,直接以黄女士在工作群中表示不做了,而单方认为黄女士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将黄女士移出工作群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且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证明,而证明也要有用人单位的盖章。其他的辞退方式都是无效的,不合法。
踢出工作群是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违法
一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某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2022年8月22日,黄女士经过湖南省大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付某方招聘,到该公司从事配电部资料员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某公司每月通过其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向黄女士发放工资。
2023年1月10日,黄女士处理某项工作未达到付某方的要求,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不好意思,达不到你要求,我不做”,“我这两天把所有人的工资算出来,其他的事情,你找你心目中的资料员去做吧”。
2023年春节过后,黄女士于2023年1月31日起继续投入工作。施工员付某方认为黄女士在工作群中表示过不做了,于2023年2月8日招了新的资料员接替黄女士的工作并将其移出工作群。
不过,黄女士未收到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为大某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向湖南省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黄某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大某公司和付某方共同支付:1.2023年1月20日至2月8日的工资7069.8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上述合计5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大某公司支付黄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黄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虽然是经付某方招聘到大某公司,未与大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某从事的配电资料工作为大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黄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受大某公司的管理,参加大某公司的学习、培训等会议,从事大某公司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黄女士的工资亦由大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且大某公司与付某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付某方担任施工员工作,付某方招聘黄某到大某公司工作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黄女士某与大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黄女士虽然因填报资料之事未达到付某方的要求,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不做。但是,春节过后,黄女士又继续投入工作。大某公司在黄女士后续没有书面或其他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又未了解黄女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直接以黄女士原先在工作群中表示不做了,单方认为黄女士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直接将黄女士移出工作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员工被踢出微信群的情况屡见不鲜 判决各有不同
记者梳理发现,黄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据(2021)皖01民终226号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1日,闻某某进入肥东某学校工作,担任该学校生活老师。同年9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至3日是学校公休日,11月4日,闻某某因病住院治疗,直至11月8日出院。但在刚住院第二天,即11月5日,闻某某就被移出了肥东某学校单位宿管工作群。
闻某某认为,“自己是无故被单位辞退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闻某某遂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9月,肥东县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闻某某对裁决书内容不服,起诉至肥东法院。
2020年10月22日,肥东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闻某某陈述,其工作岗位是生活老师,管理员将其从宿舍管理群中删除,即反映出其被该学校辞退的事实。故肥东某学校是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肥东某中学在闻某某生病住院期间,将闻某某移出宿管工作群。因宿管工作群是闻某某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途径,肥东某学校的行为导致闻某某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实质上是解除闻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且本案中肥东某学校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与黄女士、闻某某情况不同。旬阳法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一则案件显示,柳女士于2009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1月30日,公司老总为工作事宜与柳女士发生争执。老总在公司群聊内@人事部称:“柳女士公然在工作群辱骂老总,予以辞退”,遂将柳女士踢出群聊。事后,公司未向柳女士送达书面辞退通知,老总还主动并通过他人向柳女士交流,并挽留其继续工作,但柳女士并不买账,于2021年1月6日交接完工作手续时,要求公司出具辞退手续,公司未出具。柳女士离开公司后,公司将全部工资如数发放给她。
2022年8月22日,柳女士认为,老总在工作群明确告知人事部将自己辞退的行为,属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余元。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柳女士被辞退的原因,视为柳女士辞职行为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对柳女士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柳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2020年11月30日,为工作事务,公司老总与柳女士语言不合在微信工作群发生争执后,老总虽@人事部称“柳女士在公共场合辱骂公司老总,辞退处理”,并将其移出群聊,但公司人事部并未向柳女士办理辞退手续和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且柳女士继续在公司上班至2021年1月6日,公司亦将该期间的工资如数发放给柳女士。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柳女士自行于2023年1月6日将工作移交后离开公司,柳女士仅依据老总在工作群@人事部所称的语言,主张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7月6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劳动与公司治理业务部惠所亮律师表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踢出工作群,包括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不能直接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踢出工作群,此后仍继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继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包括继续使用用人单位的办公桌椅、办公电脑、工作邮箱和门禁卡等。这种情况表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是想让该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般会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惠所亮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踢出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工作群,同时为劳动者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和停用工作邮箱,以及收回办公桌椅、办公电脑、门禁卡等行为,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停止了劳动者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裁判机构将会根据用人单位的上述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裁判机构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表示,劳动者被移出工作群,与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在法律上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义务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向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不管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明确表达解除的意愿,如果劳动者或企业没有明确表达,从法律上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很难成立。
不过,许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有关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他表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许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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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通知书送达程序
近日,一份律所的《开除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了不少法律人的热议,进而是感慨都是法律人,何至于闹到如此的地步,究竟反映了如何的业态?
首先,“开除”,已经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上已经不再使用,不知道为何这家律所还在用这样的名词来冠名一份“通知书”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中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予以废止。这意味着,曾经用人单位行政管理色彩浓烈的开除、除名这类法律用语及社会影响,已经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或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取代。因此,任何在法律文本或实际用途中继续使用“开除”、“除名”词汇,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时间倒签的“聘用合同”,意味着什么
“通知书”的起首内容有,2024年7月4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满两年之日止。大家都见过合同约定未来某个日子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什么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还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别之处当然不是文笔错误,而是别有深意。
结合律师执业的特点,以及律师行业的现状,有人认为,很可能合同的全部内容是约定的实习期一年以及正式执业两年内的服务期,律师不得提出离职。据此,双方各执己见引发了此次争议。
在律师圈,近些年屡屡受到质疑的一种现象就是,律所招录实习律师或执业律师时,都会利用强势地位规定一定年限的服务期。网上还有约定五年服务期的,只领取固定工资+少量业务提成,甚至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尽管这样的条款,到了司法诉讼中基本不会有效,但还是在现实中大行其道)。
要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服务期,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律所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指导,属于法定职责,当然也不属于,可偏偏很多律所却将其当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要求实习律师转正之后履行服务期回报。
再次,社保减员是不予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吗
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到的用人单位社保减员操作流程是,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网上提交减员申请,主要是离职证明、职工参保登记表等。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社保局会予以受理审批,出具决定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社保局会要求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依据相关法规,申请后1至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立即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此可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在先,办理减员等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后,哪里会出现“通知书”里说的“社保还未减员,出具离职证明后其到另一家律所入职,可能出现双方用工的风险,因此告知其现在出不了离职证明,减员后出具”的情形?
退一步讲,即便如“通知书”说的,律所还没办理律师的社保减员,律师就入职了另一家律所,可法律上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双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哪里会是社保关系的转移时间啊?
事实上,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才是影响劳动者求职入职、申请失业金,办理个人存档等业务时,必须出具的法律证明。很多用人单位就是看重这个“软肋”,动辄就以不出具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答应一些离职条件。有的劳动者,为了拿到这个离职证明,不得不经年累月的申请劳动仲裁、司法诉讼,整的伤痕累累。
都说律师、律所是个讲求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的职业和行业,但长期以来,涉及到律师律所本身的许多法律关系、现实问题,却处于模糊地带、监管真空。例如,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律所跟律协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律师行业的劳动法律保障问题等等,即便是律师群体本身,都不是太关心。
曾经有好几位律师跟烟语君求助称,自己在转所时,不是遭遇到了老东家不给开具转所证明,就是不被开具离职证明,就算是投诉到了律协、当地的司法局,也还是被告知这是律所跟律师之间的法律纠纷,他们不予处理。
当初去所里时说的好好的是来去自由,到了真要走时就比企业等用人单位还难以成行,本质上就是要让律师放弃依法应得的劳动待遇,以及以往拖欠自己的律师费、顾问费。有位律师称,自己为了尽快办理转所手续,不得不妥协了十几万元,事后气的想曝光这家律所,又想想都是圈内人,担心自己被别人说走了还砸锅也就罢了,但实在是令人气愤。
当然,在一些律所领导看来,律所无偿甚至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的培训了一个实习律师,或是本所看着业务壮大起来的律师,尽管法律规定是职责所在,当眼看着实习律师转正后或是律师另投他所的走了,实在觉得是自己心血和费用的巨大损失。
因此,要么干脆不接受实习律师了,认为出力不讨好,而且还有撬走自己业务的风险;要么是要求实习律师转正之后一定的服务期,即便知道违法违规,法律上讲不过去。
究竟孰是孰非,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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