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收到后必须要举证吗,举证通知书不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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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下达意味什么
记者 /祁彪 编辑/段文
“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从未遇到过这么恶劣的情况。” 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赤湾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陈浩告诉记者,该公司日前向“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举报了江苏省淮安一名法官违规办案。
2021年10月18日,赤湾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淮安经开区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其中《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但邮政快递单显示,这份《举证通知书》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
《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邮政快递单显示,其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赤湾公司签收时间为10月18日
《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邮政快递单显示,其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赤湾公司签收时间为10月18日
“我们还没收到材料,举证期限就已经过了,无法提交证据,这官司怎么打?法官这是明摆着违反法律程序,剥夺我们的举证权利,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陈浩说。
10月21日,赤湾公司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上举报了该法官。公开信息显示,该平台隶属于中央政法委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此事,被举报的淮安经开区法院法官纪某某的书记员10月25日回复记者:“该错误是笔误,已经向赤湾公司打电话解释和道歉了。”
员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公司 公司质疑立案不合程序上述这起举报,缘于员工顾某某起诉赤湾公司的案件。
顾某某的起诉书显示,2017年8月31日,顾某某应聘至赤湾公司,工作岗位为挪挂司机,基本工资为13000元/月,补助为3000元/月,工作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流园。
顾某某表示,自入职以来,赤湾公司没有依法规范用工,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赤湾公司不但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反而在2021年9月16日通过快递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因此,顾某某认为赤湾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赤湾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0余万元。
针对顾某某的起诉,赤湾公司称:“我们和顾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基本工资是8000元/月,开除顾某某,并不是如顾某某所说是因为我们违法了,而是因为顾某某在职期间存在索贿受贿、组织公司员工罢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得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赤湾公司认为,淮安经开区法院立案明显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而顾某某在申请劳动仲裁阶段故意不提供任何立案证据,致使仲裁委不予受理其申请,从而绕开了仲裁程序直接诉至人民法院,导致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目的完全落空。
淮安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示,2021年9月27日,顾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为:经本委示明举证义务,申请人仍未能提供任何立案的初始证据。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却故意不提供证据,这不是明摆着不让仲裁委立案吗?不就是为了避开仲裁委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吗?”陈浩说。
而且更为蹊跷的是,顾某某9月27日被仲裁委“不予受理”,9月28日向淮安经开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淮安经开区法院最迟10月9日已经完成了立案程序,制作了盖有公章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从9月28日到10月9日之间,有长达7天的十一假期!法院为何在这个案子上如此高效?”陈浩质疑道。
2021年9月27日,淮安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赤湾公司的质疑,顾某某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不好说,这是辩护策略。”而对于顾某某是否存在赤湾公司所说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顾某某的代理律师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案子并未结案为由,未予回答。
公司质疑被剥夺举证权利 法官的书记员表示系笔误“除了对立案过程有质疑,接下来发生的事更是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陈浩说。
2021年10月18日,赤湾公司收到淮安经开区法院邮寄来的诉讼材料,其中包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
其中,《举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但邮政快递单显示,这份《举证通知书》的邮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也就是说《举证通知书》还未邮寄之前,举证期限已经到期。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按照《举证通知书》的举证期限,我们根本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那我们的官司岂不是输定了?这到底是法官有意为之还是疏漏?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纪某某已从事法院工作10余年,办案经验丰富,如此专业的法律人竟做出如此荒唐之事,不但违反法律程序,而且剥夺了我们的举证权利,这是对原告的偏袒。”陈浩说。
2021年9月16日,赤湾公司通过快递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陈浩表示,收到材料后,他曾多次按照诉讼材料上的联系电话试图联系法官纪某某,“但打了好几次都没人接电话,后来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把这位法官给举报了。”
针对此问题,记者电话联系了淮安经开区法院,纪某某的书记员称,这是他自己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出现的笔误,不会影响赤湾公司的举证权利,到11月4日开庭时赤湾公司都可以举证。
此外,该书记员还表示,“邮寄材料我13号就已经提出了申请,但是我们的材料都是经过中级法院的专门平台对外寄出的,其中可能耽误了时间,所以邮寄时间才会显示是14号。”
此后,该书记员电话联系了陈浩,作出了解释并道歉。
对于这种解释,陈浩并不认同:“我电话打过去几次都没人接,你们(记者)一核实情况他们就立刻来联系我说明情况,坦白讲,我是不相信这种解释的。法律文书制作是很严谨的一项工作,尤其是举证截止日期更是关键的信息,这样的信息会出错?我觉得这是有意的,因为我们同时在这个法院还有几起劳动争议案件,模式基本都差不多。”
截至记者发稿,“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显示赤湾公司的举报已“提交成功”,但尚未给予回应。
10月21日,赤湾公司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上举报了该法官。
举证通知书收到后需要做什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举证期限,一般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以及当事人商定提出证据的期限。我国举证期限的规定大致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阶段、举证期限提出阶段、举证期限发展阶段和举证期限立法阶段四个阶段。由于举证期限制度有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和实现程序公正等优势,所以我国将其移入了司法体系,使我国举证期限制度正式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哪一次修改和解释,都有多个条文对举证期限进行专门规定,可见其在实践应用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包括诉答阶段、证据交换阶段、庭前会议阶段等,相比之前的“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放宽了不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告知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从程序上给予双方当事人举证攻防抗辩的平等机会。
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的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鉴于我国目前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水平较低,对于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解不到位,甚至不重视,所以举证通知书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期限、法律后果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记载。如果因为举证通知书出现内容不全或者没有送达情形,存在误导或妨碍当事人举证,影响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视为法院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举证通知书模板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与举证通知书
关智慧
最近在某外地法院参加了一个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庭审,我代理的是被告。开庭前,被告将收到的民事起诉状、传票以及自己手头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给了我。我看了以后,特别问当事人,是否收到法院给的举证通知书和原告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一再确认没有。以我的经验,到了那里以后只要和法官说,我们刚刚拿到原告的证据,我们需要举证期限,这个庭应该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何况这个案子的原告资格显然有问题。到了法院开庭前和法官沟通了一下,说我们没收到原告的证据,需要举证期限,希望今天不要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法官说,起诉状给你们已经超过1个月,时间不短了,不会另给举证期限,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份给法院,被告想看的话,可以提出申请来法院看,你们自己没申请啊。法官又说,我们这历来都是这样的,然后强势宣布开庭。
怎么办?我知道些同行,有死磕、硬刚的战斗作风,遇到这种情况可能直接拒绝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理由是法官没提前将原告的证据副本给被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需要准备时间,另外被告需要举证期限,针对原告的证据搜集、提交己方的证据。但我好像不是那种律师,一般不愿意和法官硬怼,只好硬着头皮开下去。
开完庭,心里很窝火,这个法院怎么这个样子,原告的证据不提前给被告,也不给当事人发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要求给举证期限也不给,霸王硬上弓。从来如此,便对么? 法律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一定要弄清楚。对了,忘了说明一点,原告是当地某公务部门。
庭后,我认真学习梳理了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期限制度,得出的结论是: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法官不告诉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告诉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老百姓贸然去打官司和不会开枪就上战场没有本质区别。某法院未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未依法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审理程序明显违法,严重剥夺了被告的多项诉讼权利,详述如下。
1、关于举证期限的基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绝不是可有可无。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也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且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协商少于15日的除外)。
以我的实际经验来说,法官确定举证期限比较灵活,不会机械僵化的适用15天,一般是比15天时间更长,充分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法官通常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官确定一个举证期限。有时候,法官先确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截止期限,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法官认为需要搜集更多证据的时候,会重新确定一个延长的举证期限,允许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因为很多案件,事实经过比较复杂,查明事实客观上需要一轮一轮补充证据。
2、举证期限的确定牵涉当事人的多项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书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都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如果法官不告诉当事人明确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怎么知道应该在哪天前提出这些申请?当事人连这些申请都不能提出,他的诉讼权利有什么保障?
3、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日常规范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2号,2003年1月9日实施,现行有效),列了31种民事诉讼证据文书样式,其中第2就是举证通知书,下面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都是和举证期限有关的格式文书,这8种文书占到全部民事诉讼证据文书的四分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举证通知书的格式如下: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这份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以及份数,并提示当事人申请鉴定、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申请证人作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都要在举证期满前提出。通知书还明确了举证期限的日期以及如何申请延期举证。瞧瞧,这份举证通知书有多么重要。当然现在最新版的举证通知书,比旧版的举证通知书更加完善。但是这个地方的法院在惯例上居然不给当事人发一份举证通知书,真是令人惊诧。
此外,《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法发[200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最近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2021年8月1日实施)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我还注意到,由于举证期限制度如此重要和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2月11日的时候专门发布过一份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中的举证期限作出规定,包括经当事人同意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法定的期限,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关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等等。
通过以上列举,可见举证期限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书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管辖权异议、反证期限、增加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新证据、发回重审这些制度都串起来了,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不认真对待。
综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义务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某法院未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审理程序明显违法,实质上剥夺了被告的多项诉讼权利,是应当提出批评的。
北京有一个检察官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话很对。一个案件,对法官来说,只是一项日常工作,但是审理的过程和结果的确可能会影响到他人今后的人生道路,不可不慎重对待。
举证通知书干嘛的
近日
凤冈法院
对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延期举证
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凤冈法院在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庭前依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举证期限,被告杨某在开庭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庭审结束后,杨某才表示家里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重要书证,要求补交法院,并于次日提交大量书证。经审查,杨某在庭审后递交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决定对该案恢复法庭调查,继续开庭审理。同时,由于杨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案件庭审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诉讼延迟,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凤冈法院依法对杨某进行了训戒,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来源:凤冈县法院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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