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纠纷 编辑:范中

一、劳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劳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还可获得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标准进行计算。不同地区在具体标准执行上可能存在差异,且赔偿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关系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认定工伤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基础前提。在此关系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若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即便不在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场所,也可视同工伤。

当职工认为属于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三、劳动法工伤赔偿金标准

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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