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如何的20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最新标准 -工伤

劳动纠纷 编辑:任小

一、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如何的2025,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如何的

一、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如何的?

1、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等伤害。

2、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关于重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如何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事实上,法律制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过工伤事故的分类标准,在工作过程中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受伤的,都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或者社保机构不需要支付相关赔偿金,公司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员工及其家属也能申请工伤认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最新标准 -工伤

法律分析:

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易于掌握,便于实施,制定时我们注意了国内劳动安全工作的状况,也考虑了安全工作人员现有专业知识水平,并反复的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与适用性。有经验的安全工作者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所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是他们工作中所熟悉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只不过是历史经验的整化、系列化和高度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具体事故类别如下: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

三、工伤事故分类的标准

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是怎样的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伤害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4.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分类解释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计算公式:死亡人数3千人死亡率=------------10

(3)平均职工人数

(1)6.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计算公式:重伤人数3千人重伤率=------------10

(2)平均职工人数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3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公式:伤害人数6百万工时伤害率:a=----------10

(3)实际总工时6.4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公式:总损失工作日6伤害严重率:b=------------10

(4)实际总工时6.5伤害平均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公式:b总损失工作日=—=------------a伤害人数

(5)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计算公式:死亡人数6百万吨死亡率=--------------10

(6)实际产量(吨)死亡人数4万米木材死亡率=------------------10木材产量(立方米)

(7)附录a受伤部位分类号1.01颅脑1.01.1脑1.01.2颅骨1.01.3头皮1.02面颌部1.03眼部1.04鼻1.05耳1.06口1.07颈部1.08胸部1.09腹部1.10腰部1.11脊柱1.12上肢1.12.1肩胛部1.12.2上臂1.12.3肘部1.12.4前臂1.13腕及手1.13.1腕1.13.2掌1.13.3指1.14下肢1.14.1髋部1.14.2股骨1.14.3膝部1.14.4小腿1.15踝及脚1.15.1踝部1.15.2跟部1.15.3部(距骨、舟骨、骨)1.15.4趾。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具体事故类别包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它伤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

五、工伤等级的划分和赔付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没有等级化划分,只有伤残才有等级划分。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由鉴定机构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六、工伤事故包括哪些类型具体怎么分类

(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二)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工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

1,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

2,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3,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

(四)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这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换言之,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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