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明村委会怎么写模板,土地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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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书怎么写
今天咱们一起来深入聊聊土地证明材料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儿。土地对于咱老百姓而言,那可是实实在在的命根子,不管是用于居住的宅基地、用于耕种的承包地,亦或是其他用途的土地,相关的证明材料都务必要妥善保存。因为倘若哪天遭遇土地纠纷、面临拆迁补偿等情况,这些材料就会成为咱们的“护身符”!
首先,最为重要的当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简直就是咱农民的“土地身份证”,上面明明白白地记载着土地的边界、面积、用途,以及承包的期限。有了它,咱们的土地权益便能获得法律层面的坚实保障。要是不慎将其弄丢,那得赶快前往当地的农业部门进行补办。
其次,切莫遗忘土地承包合同。这是咱们与村集体签订的“契约”,其中清晰地写明了土地的范围、承包期限,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合同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源”所在,千万要精心保管好。
还有一些老物件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例如老地契。尽管在当下的使用频率不高了,然而老地契是过往土地归属的有力证明,倘若能够妥善保存下来,说不定在关键的时刻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
另外,像土地分配记录、土地流转合同这类材料,同样能够证明咱们对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最后,要是不幸碰上土地纠纷或者拆迁,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诸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都需要用心收集好。这些材料不但能够证明咱们自身的权益,而且在必要的时候还能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总之,对于土地证明材料,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用心做好保存工作。要是大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多多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咱们绝对不能让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丝毫的损害!
土地证明去哪里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卢恩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或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或诉讼中,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涉案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依法属于其所有,证明其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存在合法的权利归属。
显然,取得法定的相关权属证件,能够最大程度、最为明显、最为直接的证明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的被征收人,出于历史遗留、当地建房习惯、家庭内部分产等等各项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或土地权利证件,及至其房屋或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依然来不及办理该类证件,以至于在维权过程中,无法有效证明与涉案房屋或土地之间具有直接的权属关系。
对于上述情形,相对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权属关系。
1.生产生活记录。此处所称的生产生活记录,主要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上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各类记录,例如被征收人在此处开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日常生活照片,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缴费单据,门牌号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等相关的记录材料。
该类记录材料,能够充分证明被征收人与涉案房屋或土地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在无其他主体对涉案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被征收人认定为涉案房屋或土地的权利人,合法合情合理。
2.其他权属材料如前所述,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建房习惯、家庭内部分产、房屋买卖未及时办理过户等原因存在诸多未办理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件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形,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提交其他权属材料,证明与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如房屋买卖后,虽然已经入住该房屋但未及时办理法律意义上的过户,但房屋买卖一般存在合同或转账记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
即对于该种情形,我国法律在“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选择了倾向保护“实际权利人”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维护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真实的合意,签订买卖合同,这一事实本身便符合基本的社会秩序要求,符合法律的价值意义,从上述规定亦可得知法律给予了充分肯定。
因此,在有合同或转账记录、在此处实际生活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情况下,仍然能够充分证明被征收人与涉案房屋或土地存在权属关系。
3.被告举证反推权属征收搬迁所涉及的关键性诉讼必然为行政诉讼,而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仅需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即可,如被告认为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成立,那么其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被征收人所提交证据不成立,否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当然成立。
征收搬迁过程中,权属的成立与否关系到能否合法、及时、充分的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在自身房屋或土地缺少相关的法定权属文件时,并不意味着该房屋或土地不属于被征收人,而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证明涉案房屋或土地的权利归属。
因此,如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过程中遇到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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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模板图片
广东茂名市一对兄弟口头协商互换了土地使用,日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土地事实,却因“口说无凭”、证据不足被驳回。这是怎样一回事?且听茂名法官细说……
【案情回顾】
冯某华与冯某均为同村同胞兄弟,2004年分别按3.5和7.5的份额承包五块责任田。冯某华因发展养猪业需建造猪栏,与冯某均口头协商后,便在其中一责任田建造猪栏,但双方没有签订互换协议或借用协议。2005年,冯某华将猪栏用地以宅基地申报土地使用权并获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冯某华、冯某均土地被部分征收,冯某华、冯某均分别按3.5和7.5的份额获得土地补偿款。2016年,因冯某华养猪涉及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要求停止养猪,冯某均要求其交回用以建造猪栏的土地,冯某华则认为该土地已与冯某均互换,属其所有。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冯某华主张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协议,但经过口头协议且双方各自依照约定履行了协议,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互换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合同关系,且其已获得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存在互换责任田事实。冯某均则主张双方从来没有互换或对换土地的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协议,其只是出于兄弟之情暂借涉案土地给冯某华建造猪栏,没有互换土地事实。双方各执一词,均否认对方的主张。
【法院裁判】
冯某华与冯某均是否存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冯某华主张双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涉案建造猪栏的责任田是其用另外四块责任田与冯某均对换来而建造的,但根据本案证据,冯某华、冯某均是以相应的份额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冯某华每年也按相应份额领取集体出租土地的租金。如存在互换土地事实,上述征地补偿款和租金,应由冯某均领取。冯某华主张双方存在互换土地事实,与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和租金的行为自相矛盾。且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仅是对该土地进行管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不是确定合同的唯一依据。故冯某华诉称双方存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互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口头约定毕竟没有书面的证据。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进行双方约定时,应尽量避免口头承诺;如果确实不方便或时间太急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建议采取恰当措施避免法律风险,比如录音或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现场作证等等,确保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证据充分,否则口说无凭。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李燕杏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蔡冬庆
土地证明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给我开个证明。”在社区的办公室里或者网格长的电话中,总是能听见这样的要求,而相对应开具的内容是千奇百怪,例如:“证明我俩分没分居”“证明我家老人早就死了”等等。但从今年4月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证明社区不能开!
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里还列出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从今天起,记者将走进南关区明珠街道新城社区,用新城社区网格长们的实际经历、真实案例来告诉你:哪些证明不能开、为啥不能开、到底跟哪个部门有关?
居民
想开在长春没有土地证明被拒
5月11日,长春市新城社区的辖区居民张女士找到辖区网格长刘女士,要求开个证明。
“我想问一下,我到社区找谁盖章?证明我在这没有待遇和土地的证明。”张女士今年48岁,与丈夫孩子住在新城社区辖区,但她的户口并未与丈夫落在一起,也不在长春市,而是在公主岭市下面的一个乡镇,是农村户口。这个证明对她很重要,而且非常迫切。“因为我在农村有土地,农村现在土地确权,需要我们在城市居住地这里的证明。证明我在长春没有任何待遇,证明我没有工作和个人保障,需要社区开具盖章。”张女士说。
对于张女士的情况,刘女士并不是第一次遇见,回答也都十分统一:“对不起,张姐,我们这里开不了这个证明。”
张女士以为网格长不信任自己,随即发来一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书,上面盖有村委会的证明信专用章。张女士反复强调,这个确认书上有自己承包地所在地的信息,就差社区这一个证明就能找村委会及乡镇农经部门盖章生效了。
“像张姐这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大多都是农村户口与长春市非农户口结婚,然后在长春生活。开这个证明都是要回到农村办集体土地确权的。但这个我们真开不了,我们没法确定她是不是工作了,有没有地。”刘女士表示。
张女士在与刘女士多次沟通未果后,向刘女士发来了一个“样本”,是其他居民在其他社区开具出来的证明。证明上写着居民的身份信息,并明确写着“该居民在本社区辖区内无土地”。“你看看,这别人家社区怎么就能开,你们怎么就不能开呐?”张女士的愤怒来自于“对比”,但刘女士的无奈同样来自于这样的“对比”。
“张姐,我们是按照规定要求的,别的社区为什么能开我们不清楚,我们也相信你说的,但这样的证明我们真的开不了。”虽然经过刘女士的一番耐心解释后将张女士劝回,但这个问题却没有彻底解决。
相关部门
可到这里查询 但无法开具证明
在长春,个人名下到底有没有土地,怎么才能搞清楚?这不仅是张女士的疑惑,恐怕也是很多居民内心的疑惑。
就这个问题,记者找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确权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社区确无查询居民个人名下土地情况的权力和义务。如果想要查询在长春的个人名下土地情况,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室查询。“如果有的话,可以复印材料。如果没有的话,档案室就会告诉你没有。”但对于这个“无地证明”档案室也是无法出具。
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档案资料,目前长春市与村镇的土地管理部门是没有联网的。
办法
能查不能开证明,那到底咋整?
个人可以查询,但仍无法开具证明,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
根据《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导意见》里指出的办事途径里标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总结起来,不管是“有没有土地的证明”,或者是“有没有工作和保障”的证明,社区确实无权开具,涉及土地确权的相关事宜,办事部门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核对。
张女士表示,会再回到村里与村委会沟通此情况。
相关链接
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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