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军志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先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先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女士。

孙先生、赵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孙先生。

【一审】

孙先生、孙先生系赵女士之子,三人均系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鸡兴村(以下简称鸡兴村)村民,该户在鸡兴村有承包旱田8.4亩,孙先生有住宅地250平方米。鸡西市政府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拟征收鸡兴村集体土地4.866公顷,孙先生等人使用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0年8月20日,鸡西市土储中心与鸡兴村村委会就位于201国道南侧鸡兴村土地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土地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面积为44.54亩,实际应支付征地补偿费267.24万元。2011年8月4日鸡西市政府发布(2011)15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告拟转征包括鸡兴村4.866公顷在内的集体土地。2011年8月10日,鸡西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收储土地面积66.69亩,每亩补偿6万元,补偿费用为400.14万元。同日,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向鸡兴村发布鸡国土资听字(2011)第20号听证告知书,听证事项为《鸡西市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01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政土(2011)第384号《关于审核同意鸡西市2009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孙先生一家的土地被征用。孙先生对征地补偿不服上访。2015年8月5日,孙先生等人以鸡西市政府、鸡西市土储中心为被告,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鸡西市土储中心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认为,孙先生等人要求确认鸡西市政府与鸡兴村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但并未举证证实鸡西市政府与鸡兴村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孙先生等人提供的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先生等人提供的鸡西市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能够证明鸡西市政府征收包括鸡兴村在内的集体土地的意向,是一种预公告,不是正式下达的公告,更不是征收土地的决定,不属于对孙先生等人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孙先生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

孙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终95号行政裁定认为,孙先生等人所诉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是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被征用的土地是鸡兴村集体土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先生等人以鸡西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对孙先生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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