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艺晴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2001年3月19日甲公司成立。2006年1月24日,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工业用地一块。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谢某某经与柯某某、林某某协商,于2009年1月5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签定合同时付定金六万元,其后办理有关过户(法人代表变更)和办理开工手续。2009年2月10日,该武汉合同案中林某某受柯某某、林某某委托与谢某某签订《法人代表变更合同书》。同日,谢某某及其妻陈某某以转让方的名义与受让方林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谢某某将持有甲公司90%股权以四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某;陈某某同意将持有的甲公司10%股权以五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林某某将转让费五十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支付给谢某某和陈某某……。当日,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前往工商局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林某某至今未向谢某某和陈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谢某某亦未接收涉及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库存资金和财务账本。而谢某某却已将土地移交林某某、柯某某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双方至今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武汉合同案中谢某某以本人已依约履行协议,并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某,林某某已经营着该公司,但林某某至今仍未本人支付到期转让费四十五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支付谢某某股权转让费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林某某答辨称,谢某某与本人之间存在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该案纠纷实质是谢某某、陈某某以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柯某某、林某某的方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武汉合同案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土地转让形式上的文书,本人因受柯某某、林某某的授权签订法定代表人变更及相关手续,不应承担事实上没有发生的债权债务,请求判令撤销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并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武汉合同案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行为,委托人应否承担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债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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